奥士康(002913):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讯政策(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6年10月20日 23:06:44 中财网
原标题:奥士康: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讯政策(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的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公司奉行向股东公平披露资料和与股东坦诚沟通的基本原则。本政策所载条文旨在确保本公司股东,包括个人及机构股东(以下统称“股东”),及在适当情况下包括一般投资人士,均可适时、平等获取全面、相同及容易理解的本公司资料(包括其财务表现、战略目标及计划、重大发展、管治及风险概况),一方面使股东可在知情情况下行使权力,另一方面也让股东及投资人士与本公司加强沟通就本政策而言,“投资人士”包括本公司的准投资者,以及就本公司表现进行报告及分析的分析员。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持续与股东及投资人士保持沟通,并定期审阅股东通讯政策以确保其成效。

第四条本公司保持坦诚沟通的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向股东及投资人士传达信息,包括将本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年度股东会及其他可能召开的临时股东会的资料及通知,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等监管要求刊发的披露资料,以及公司通讯及其他公司刊物登载在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或本公司网站(https://askpcb.com/)。

第二章通讯途径
第五条公司通讯
1.《香港上市规则》所界定的以下简称“公司通讯”指本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其任何证券的持有人及投资大众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本公司文件:
(1)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2)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
(3)会议通告;
(4)上市文件;
(5)通函;及
(6)代表委任表格。

2.本公司的公司通讯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时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

3.公司通讯将以中、英文版本或(倘获许可)以单一语言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及时提供予股东及本公司证券的非登记持有人。

(二)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刊发的公告及其他文件
本公司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时于联交所网站刊发公告(关于内幕消息、公司行动、交易等)及其他文件(如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第六条股东会
(一)股东可参与股东会,如未能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票。

(二)本公司将对股东会进行适当的安排,以鼓励股东参与。

(三)本公司将不时检讨股东会的开会程序以确保符合《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及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并遵循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如有需要会作出改动,以确保其切合股东需要。

(四)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尤其是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主席或他们的代表人)、适当的行政管理人员、外聘审计师及董事认为适当的其他人士应出席股东会回答股东提问。

(五)有关通函及会议材料将根据《公司章程》及《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提前发送给股东。

第七条股东查询
(一)股东如对名下持股有任何问题,应向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提出。

(二)股东及投资人士可随时要求索取本公司的公开资料。

(三)股东可向本公司发送书面查询交由董事会处理。

(四)为了促进及时有效的通讯,股东宜向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其联系方式,尤其是电邮地址。

第八条公司网站
(一)本公司网站(https://askpcb.com/)专设投资者关系栏目,网站上登载的资料定期更新。股东及投资界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有关本公司任何重大发展的最新及重要资料。

(二)本公司发送香港联交所网站予以披露的资料也会随即登载在本公司网站。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通函、股东会通知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从公司网站上亦可获得公司不时刊发的新闻稿及刊物。

第九条与资本市场的沟通
本公司会举办各种活动,包括为投资者/分析员举行简介会及与其单独会面、巡回推介、传媒访问及投资者推广活动等等,以促进本公司与股东及投资人士之间的沟通。

第十条本公司之指定人员但凡与投资人士、分析员、传媒或其他外界相关人士联络接触或沟通对话,均须遵守有关规则和本公司信息披露政策下的披露责任及规定。

第十一条股东隐私
本公司明白保障股东私隐的重要性,除相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外,不会在获得股东同意前擅自披露股东资料。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政策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三条本政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政策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政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五条本政策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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