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002913):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名人选参选公司董事程序(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6年10月20日 23:06:42 中财网
原标题:奥士康: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名人选参选公司董事程序(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该等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经不时修订)(“《公司章程》”)所规限。

第二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候选人。书面提案必须列明(1)其提名该名人士参选董事的意向;及(2)及《上市规则》第13.51(2)条所要求该名获提名候选人的联络详情、简历和基本情况,并经有关股东签署,而获提名人士亦须签署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同意刊载其个人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数据属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有关(1)股东向本公司递交关于其有意建议一名人士选举担任董事的书面提案、股东签署文件和被提名人的书面承诺;及(2)其意愿选任的该名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选择而向公司递交通知的期限将不可早于就指定进行该等选举的会议寄发通告日期的后一天开始,并不可迟于该会议日期前七日之前届满;惟可发出该等通知的最短期间是至少七日。

第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程序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条 本程序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程序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程序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六条 本程序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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