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特(68825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年10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6年 9月 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2026年 9月 17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10月 20日 14:45时在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 1号院 6号楼 2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叶逢光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 10月 20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10月 20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10月 20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人,代表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 67,993,5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50.0484%,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名。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叶逢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权得票数 68,023,952,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99.784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有效表决权得票数 30,419,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17.171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02《关于选举张秀杰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权得票数 68,031,280,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99.795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有效表决权得票数 37,747,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21.3075%。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03《关于选举陈廷友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权得票数 68,014,210,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99.770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有效表决权得票数 20,677,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11.6718%。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04《关于选举赵秀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权得票数 68,016,710,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99.774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有效表决权得票数 23,177,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13.083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05《关于选举杜晓梦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权得票数 68,014,244,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99.770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有效表决权得票数 20,711,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11.691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卿小权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权得票数 68,014,237,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99.770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有效表决权得票数 20,704,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11.687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02《关于选举宋良刚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权得票数 68,021,180,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99.780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有效表决权得票数 27,647,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15.6062%。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03《关于选举戴辑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权得票数 68,015,729,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99.772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有效表决权得票数 22,196,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12.529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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