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百集团(00041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10月制定)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二〇二六年十月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 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 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 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知悉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信息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 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程序、形式和内容 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向 董事会报告的制度。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重大信息披露的 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 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 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未向参股公司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对应的 报告义务人为公司委派参与参股公司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代 表;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或其他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 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部需了解重大信息的情 况和进展时,报告义务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 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日常交易事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社会 责任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 项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发生 本制度第六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 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 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同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 项交易,按照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 标准。 第八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 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 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三)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报 告。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 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前述同一关联人包 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 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 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 达到前述标准的,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 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 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二)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 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 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社会责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 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 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对公司的业绩预告、盈利预测或业绩快报及其修 正事项;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七)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八)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重大 信息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应当于知悉当日,以面谈或 电话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事 务部报告情况,并按照要求及时将与重大信息相关的书面材 料以公司 OA办公系统、电子邮件、当面递交或其他方式送 达证券事务部。报告义务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相关书面材料由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系 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部门负责人、子公司法定 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下同)签字确认后方 可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 内容、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 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应按照法律法 规、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 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需进行公开 披露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应立即向分管领导、公司 总经理及董事长进行汇报,执行信息披露程序;需要董事会、 股东会决策的事项,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后, 执行信息披露程序。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 悉该事项当日报告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由证券事务部 做好后续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对于其业务范围内发生的无法 确定是否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的事项,应立即与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沟通确认是否需要履行内部报 告程序,并根据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的指导意见执行后 续工作。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 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应当立即 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 书报告重大事件相关情况,确保重大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财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 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财务管理中 心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同时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各分子公司应对本企业内发生的涉及第二 章相关重大信息,于知悉当日及时履行报送程序,主要负责 人为重大信息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须充 分夯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确保重大事件报送及时、 相关数据统计准确。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其 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与公司证券事务部的联络工作。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 人的设立、变动情况均应及时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 信责任,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应督促公司各 部门、各分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董 事会授权证券事务部可以向相关报告义务人发送《信息披露 合规提示函》,相关报告义务人须及时完成整改、落实相关 合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 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涉及报告义务的公司总部重要部门还应 依照本部门职能做好公司(含集团下属子分公司)重要事项 的日常统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 假日顺延,如相关事项当日累计触发披露标准的须当日报送) 向证券事务部报送。日常统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需累计统计 的购买、出售及租赁资产事项(资产工程安全管理中心); 门店拓展、股权投资事项及投资后续进展情况(战略发展部、 资产工程安全管理中心);关联交易及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财 务管理中心)、对外担保(财务管理中心)、政府补助(财 务管理中心)、资产减值(财务管理中心)、委托理财及财 务资助(财务管理中心);诉讼仲裁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审 计法务中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纪委);公司大额 捐赠(党群行政中心)及其他公司重大事项等,各职能部门 应加强对以上日常重要事项的监管,及时报送或通报相关情 况,避免发生超额度、未履行审批披露程序、关联交易非关 联化等问题。各职能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误报公司 日常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迟报、瞒 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 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 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 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瞒报、漏报、误报重大信息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 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 务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 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对相关问题的 问询; (五)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报告义务人获知 拟报告信息的当天。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 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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