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光电(920296):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6年10月19日 00:01:29 中财网

原标题:文峰光电: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文峰光电 证券代码:920296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uainanWenfengOptronicTechnologyCo.,Ltd. 6 (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兴路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二〇二六年十月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相同。

一、重要承诺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股份锁定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遵守上述规定。

②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④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⑤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⑥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⑦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且上述承诺与相关监管要求不一致时,本人承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的内容执行。

(2)股东(众盈合伙、盛峰合伙)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遵守上述规定。

②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③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④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⑤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且上述承诺与相关监管要求不一致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的内容执行。

(3)股东(吴长虹)承诺
①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至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遵守上述规定。

②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③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且上述承诺与相关监管要求不一致时,本人承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的内容执行。

④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间接持股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庞莉、叶桦、朱小红、肖东)承诺①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遵守上述规定。

②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④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⑤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⑥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且上述承诺与相关监管要求不一致时,本人承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的内容执行。

(5)间接持股的实际控制人亲属(朱兆秀、方淮军、刘庆永)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遵守上述规定。

②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④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⑤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且上述承诺与相关监管要求不一致时,本人承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的内容执行。

2、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如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②如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③如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④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若本人违反该项承诺,本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⑤在本人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且上述承诺与相关监管要求不一致时,本人承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的内容执行。

⑥如上市后发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情形的,除因不可抗力外,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安排不因协议解除而发生变化。

(2)众盈合伙承诺
①如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②如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③如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④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若本企业违反该项承诺,本企业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⑤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且上述承诺与相关监管要求不一致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的内容执行。

(3)盛峰合伙承诺
①如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②如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③如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④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若本企业违反该项承诺,本企业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⑤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且上述承诺与相关监管要求不一致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的内容执行。

3、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本人将严格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①本人将按照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方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减持股份。

②在满足减持股份条件的情况下,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持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所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如本人违反本承诺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④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承诺出具后,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且上述承诺与相关监管要求不一致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的内容执行。

(2)股东(众盈合伙、盛峰合伙)承诺
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本企业将严格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

具体如下:
①本企业将按照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方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减持股份。

②在满足减持股份条件的情况下,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持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所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④本承诺出具后,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且上述承诺与相关监管要求不一致的,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的内容执行。

(3)间接持股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庞莉、叶桦、朱小红、肖东)承诺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本人将严格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①本人将按照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方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减持股份。

②在满足减持股份条件的情况下,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持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所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如本人违反本承诺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④在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承诺出具后,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4)间接持股的实际控制人亲属(朱兆秀、方淮军、刘庆永)承诺
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本人将严格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①本人将按照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方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减持股份。

②在满足减持股份条件的情况下,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持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所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如本人违反本承诺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④本承诺出具后,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且上述承诺与相关监管要求不一致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的内容执行。

4、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稳定股价的措施
稳定股价的措施具体如下:
“一、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下称“启动条件1”)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下称“启动条件2”)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36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低于3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40%或不超过450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低于3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期间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40%或不超过450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二)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1的情形)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2的情形)时,则启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4.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公司回购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如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3.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回购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6.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7.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处理回购股份、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完成增持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如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不具备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权限的资格而未按上述预案增持公司股票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愿无条件承接该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

(二)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完成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三)公司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制定了《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①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本公司将极力敦促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在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本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完成增持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③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不履行承诺。

在触发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完成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5、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1)公司承诺
①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②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尽快召开股东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上自本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③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以及督促其按照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本人转让原限售股份的价格加转让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③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以及督促其按照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本人转让原限售股份的价格加转让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③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6、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相关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水平,尽量减少因本次发行及上市造成的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①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相关募投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的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根据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建成运营后公司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相应提高。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推进募投项目的完成进度,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②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严格按照前述规定,签订和执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提升盈利水平,增加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③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④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本次发行后,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盈利能力。

⑤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将依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内容,积极推进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需要,紧密结合公司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并充分考虑投资者利润分配意愿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对投资者的回报机制,确保及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⑥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公司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②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公司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③本人将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④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⑤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②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公司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③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④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⑤由董事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⑥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⑦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⑧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关于遵守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如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且公司的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不符合该等规定的要求的,公司将及时调整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如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且公司的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不符合该等规定的要求的,本人将要求公司及时相应调整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如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且公司的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不符合该等规定的要求的,本人将要求公司及时相应调整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8、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如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①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如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该等承诺,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

②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并及时作出合法、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①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如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

②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本人向公司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并根据需要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其股东进行赔偿。

本人同意公司立即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如有),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3)股东(众盈合伙、盛峰合伙)承诺
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本企业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本企业向公司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并根据需要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③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④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其股东进行赔偿。

⑤本企业同意公司立即停止对本企业进行现金分红,本企业不转让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直至本企业履行相关承诺。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①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如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

②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本人向公司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并根据需要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其股东进行赔偿。

本人若从公司处领取薪酬,则同意公司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本人同意公司立即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如有),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5)间接持股的实际控制人亲属(朱兆秀、方淮军、刘庆永)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①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如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

②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本人向公司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并根据需要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其股东进行赔偿。

本人同意公司立即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如有),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9、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或权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若有,下同)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②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未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会以任何方式经营或从事与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会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优先让予公司。

③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④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0、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与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①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文峰光电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如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与文峰光电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本人保证:A.督促公司按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督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有关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程序;B.本人及关联企业将与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文峰光电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文峰光电及公众股东利益的行为;C.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督促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D.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②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立即停止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有关关联交易承诺将同样适用于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要关联方,本人将在合法权限内促成上述人员履行关联交易承诺。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与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①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文峰光电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如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与文峰光电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本人保证:A.督促公司按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督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有关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程序;B.本人及关联企业将与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文峰光电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文峰光电及公众股东利益的行为;C.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督促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D.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②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立即停止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有关关联交易承诺将同样适用于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要关联方,本人将在合法权限内促成上述人员履行关联交易承诺。

11、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违法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②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

③若本承诺函出具后发生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有权要求本人在限期内将所占用资金及利息归还公司,并可直接扣减分配给本人的现金股利(如有),用以偿还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占用的资金。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违法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②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

③若本承诺函出具后发生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有权要求本人在限期内将所占用资金及利息归还公司,并可直接扣减分配给本人的现金股利(如有),用以偿还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占用的资金。

12、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相关规定,本公司承诺如下:
①本公司股东均为适格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②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③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④本公司已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

13、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而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而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而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14、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要求的其他承诺
(1)公司承诺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要求,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北京证1
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号》要求,承诺如下:
①本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②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本人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15、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在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审核期间,公司承诺不进行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6、关于申请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承诺
(1)公司承诺
①依据国防科工局《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16]209号)第二条、第七条以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不需要履行军工事项审查,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密信息披露审查;
②公司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效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③公司历史上未曾发生过泄密事件,也不存在因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④公司本次发行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保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后披露部分信息,公司不存在以保密为由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⑤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经脱密处理后的内容均为可公开及允许披露的信息,不存在泄密事项,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
⑥公司已依据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并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依据国防科工局《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16]209号)第二条、第七条以及第三十五关规定办理涉密信息披露审查;
②公司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效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③公司历史上未曾发生过泄密事件,也不存在因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④公司本次发行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保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后披露部分信息,公司不存在以保密为由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⑤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经脱密处理后的内容均为可公开及允许披露的信息,不存在泄密事项,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
⑥公司及本人已依据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并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3)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依据国防科工局《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16]209号)第二条、第七条以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不需要履行军工事项审查,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密信息披露审查;
②公司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效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③公司历史上未曾发生过泄密事件,也不存在因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④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保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后披露部分信息,公司不存在以保密为由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⑤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经脱密处理后的内容均为可公开及允许披露的信息,不存在泄密事项,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
⑥公司及本人已依据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并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17、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应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全部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以及赔偿等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规范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除投资文峰光电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文峰光电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拥有与文峰光电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联营、合营企业;
②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文峰光电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会投资、收购、兼并与文峰光电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公司、企业和项目,不会以任何方式为文峰光电的竞争企业提供帮助;
③若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同业竞争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文峰光电所有,并赔偿由此给文峰光电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放弃此类同业竞争。

2、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文峰光电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将根据《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文峰光电公司章程及文峰光电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的规定,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以维护文峰光电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人将不利用在文峰光电中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地位,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文峰光电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在文峰光电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文峰光电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报告期内的历史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本人作为文峰光电的关联方期间,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文峰光电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将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文峰光电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并履行相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以维护文峰光电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人将不利用在文峰光电的职务便利,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文峰光电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本人担任文峰光电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文峰光电与其他关联方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自身职责,进行审议表决/监督,以维护文峰光电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在文峰光电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文峰光电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或转移文峰光电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不会以任何方式占用或转移文峰光电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将在文峰光电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及向文峰光电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将所占用资金及利息归还文峰光电;文峰光电有权直接扣减分配给本人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占用的资金;本人持有的文峰光电股份将不得转让(但因偿还所占用资金需要转让股份的除外),直至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所占用资金偿还完毕。

(2)董事、报告期内的历史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若有)不存在占用或转移文峰光电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若有)未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占用或转移文峰光电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若有)违反上述承诺或陈述不实,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若有)将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或陈述不实所致文峰光电的全部经济损失。

4、合法合规性、有无失信行为以及重大诉讼等相关事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系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现就本人合法合规性、有无失信行为以及重大诉讼等相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①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②截至本声明出具日,本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③截至本声明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5、关于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作为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现就文峰光电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承诺如下:
如应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文峰光电(含其分公司、子公司,下同)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全部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以及赔偿等费用,保证文峰光电不会因此遭受损失。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造成文峰光电利益受损的,本人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同时,本人仍将在限期内将前述承诺义务履行完毕。

6、股份锁定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众盈合伙承诺
①本人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关于股票转让限制的规定,对于本人在文峰光电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文峰光电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②本人在担任文峰光电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③本人同意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本人所持处于转让限制期的文峰光电股票依法锁定。

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任职条件及诚信合规情况承诺
(1)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应义务,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诚信且合法合规,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规定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的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或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或涉及刑事诉讼;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

本人以上声明,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关于竞业禁止相关事项的承诺
(1)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就竞业禁止有关事宜出具声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在就职于公司前,未发生过违反与其他公司或单位订立的竞业禁止协议或其他协议类文件中的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不存在有关竞业禁止事项的纠纷;也不存在与原任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的侵权纠纷或潜在侵权纠纷。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发行人律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承担审计业务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及股改净资产出资到位情况专项复核的报告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及股改净资产出资到位情况专项复核的报告等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承担评估业务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人。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对发行人的全套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承诺发行人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2、发行人律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承诺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对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3、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所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报会计师。

本所承诺出具的有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4、承担评估业务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负责人及经办评估师对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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