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火股份(000933):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 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 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 日期。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 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兼任上市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长 应在提名董事会秘书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 理制度,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 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 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 主要职责与履职保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 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总 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 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 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承担暂缓、豁免 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七)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出现需要 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 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八)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 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 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十二)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三)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的培训,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务规则,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定期核实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十五)《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作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阻挠时,应当及时 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阻挠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阻挠的证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 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 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 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 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 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10月 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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