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美谷(000615):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

时间:2026年10月19日 21:52:01 中财网
原标题:*ST美谷: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6-091
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终审判决已驳回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控股”)、田汉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美谷”或“公司”)无需承担责任。本次诉讼判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襄阳市汉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襄阳市汉江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襄阳汉江股权投资”或“原告”)因合同纠纷向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襄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5)鄂0602民初2064号,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京汉控股回购原告持有的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绿色纤维”)4.5946%股权,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判令被告京汉控股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包含投资本金34,000,000元及投资收益,合计股权回购款暂计至2025年4月25日为42,670,000元);判令被告京汉控股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4月25日为1,565,839.73元);判令被告京汉控股赔偿原告律师费42,000元;判令被告田汉对被告京汉控股上述第2、3、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2025年11月13日,京汉控股和田汉向襄城区法院出具《追加被告申请书》,2025 0602 2064
请求追加公司为( )鄂 民初 号案的被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2月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收到襄城区法院出具的(2025)鄂060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京汉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共计42,092,465.75元;京汉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京汉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损失(律师费)4,200元;田汉对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所确定的由京汉控股承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对九州美谷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1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于2026年6月4日收到襄城区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原审被告京汉控股、田汉因不服襄城区法院作出的(2025)鄂060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襄阳中院”)提起上诉,2025 0602 2064
请求撤销襄城区法院作出的( )鄂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将本
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原告对京汉控股、田汉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6年10月16日收到襄阳中院出具的(2026)鄂06民终3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270元,由京汉控股、田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及已披露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终审判决已驳回京汉控股、田汉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公司无需承担责任。本次诉讼判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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