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002239):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6-054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定于2026年11月4日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经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公 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的同一表决权只能在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选择一种,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的具体方法及操作流程详见附 件4。 (五)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1月4日(星期三)14点。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1月4日9:15-9:25,9:30-11:30,
关会议决议内容请详见公司于此股东会通知同日发布的公告。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本通知的附件1。 3.特别说明:公司在本次股东会表决票进行统计时,会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三、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6年11月3日,8点30分至17点。 (二)登记方法 股东可以以现场递交、信函邮寄、传真方式办理登记。登记须 填写现场参会登记书(详见本通知的附件2)。 以现场递交方式办理登记的,自然人股东应向本公司提交其本 人股东账户卡、开立该股东账户卡所使用的身份证件。自然人股东 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除上述材料外,代理人还应持其本人身 份证及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向本公司提交该法人的股东账户卡、开立该股东账户卡所使 用的证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该法人的公章)、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除上述材 料外,代理人还须持其本人身份证、该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 见本通知的附件3)。 以信函邮寄、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请股东比照现场递交方式 所需提交的材料,向本公司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须股东签名或 加盖公章)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若有)或其电子版,并在现场参加 会议时,提交相关证件、授权委托书(若有)的原件。 (三)登记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号办公楼四楼,奥特佳 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25-52600072 传真:025-52600072 邮政编码:211111 联系人:王贺 (四)登记及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的各项费用须自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议案; 2.现场参会登记书; 3.授权委托书; 4.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5.陈卉女士简历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0日 附件1: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议案 请各位股东审议以下议案: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姚小林先生因工作职务调整,已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公司控股股东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提名 陈卉女士为公司新任董事候选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要求,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陈卉女士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 查。经查,陈卉女士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同意提名 陈卉女士(简历见附件5)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26年8月26日、2026年9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个别激励对象离职或个人绩 效考核未全额达标,根据相关规定其对应的未解禁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回购注销,共涉及198,200股。 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目前的3,513,494,914元减少 至3,513,296,714元,公司总股本将由目前的3,513,494,914股减 少至3,513,296,714股。公司将据此数据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 注册资本及股本的信息。 自(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你公司于2026年11月4日举行的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特此登记确认。
1.以邮寄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将登记书于2026年11月3日17点之前寄发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号。邮政编码:211111。 传真号码:025-52600072。 2.上述登记书的打印、剪报、复印件或按上述表格自制均有效。
1.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弃权”项下的方格内选择一项,使用“√”标记。 2.对于累积投票议案,委托人应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委托人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议案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注:股东对每一个累积投票议案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3.委托人若事先未作具体标记的,代理人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4.委托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附件4: 网络投票的具体方法及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一)投票代码:362239; (二)投票简称:奥特投票; (三)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对于累积投票议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 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议案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1)选举非独立董事 (如表一议案1,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5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5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 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2)选举独立董事 (如表一议案2,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任意分配, 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 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 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11月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1月4日上午9:15, 结束时间为2026年11月4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业务股东身份认证操作说明》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5: 陈卉女士简历 陈卉女士,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国民主建国 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建设大道营业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区域分公司负责人、深圳天风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兴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执行总经理、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财务部副总经理。 现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长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并购与证券事业部(湖北省长江新动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事务总监。 陈卉女士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陈卉女士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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