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股份(600810):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6年修订)

时间:2026年10月19日 21:16:59 中财网
原标题:神马股份: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6年修订)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
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上报重大事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或对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
统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
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大事项报告
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
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员;
(三)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员;
(四)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控股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知情的人员;
(六)如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员的,则最
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七)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事项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五条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
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
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
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
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条公司机关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
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当指定一名
专职联络人,并将第一责任人与联络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
方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前述第一责任人或联络人
发生变更的,相关单位须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变更备案登记。联络人专职负责本
单位范围内重大事项的报送工作,重大事项的报送材料,须
经本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字确认后,由联络人通过公司规定的
渠道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包
括拟订工作计划、组织人员调配、向董事会呈报重大事项并
提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公开披露该等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为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重大事项的
登记、报送及披露工作。

第三章重大事项范围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事项,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控股、参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其报告标准为控股、参股
子公司自身的财务指标),下同: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万元;
7.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及时报告。

上述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15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25%以上的交易。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
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对外提供担保或发生财务资助事
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二)法务纠纷事项
1.发生争议标的额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经济类
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或仲裁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及与外
部单位发生的,知晓对方单位将要起诉的争议标的额在十万
元以上(含十万元)的经济纠纷;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
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需要外聘律师时,所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律
师收费金额。

(三)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
重大变化);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8.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9.公司董事、高管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
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市场环境、
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13.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14.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5.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6.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17.减少注册资本、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四)重大安全环保事项
1.因安全环保问题,被各级政府部门查处并通报批评和
处罚的;
2.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和事故的;
3.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5.发生非伤亡事故、涉险事故、人身伤害事故的;
6.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的生产事故;
7.各类需报告的公共安全事故等;
8.进行重大生产技术改造或者装置开停车的;
9.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
的决定或通知。

(五)其它重大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
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
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10%;
6.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发生本制度所列重大事项时,重大事项报告义
务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报告,包括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
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大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适用);
(三)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适用);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第四章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十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
事项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
交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其中涉及法务纠纷的,报告义务人还须在案发或者知晓对方
将要起诉时的两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法律顾问;需
要外聘律师的,以书面形式请示公司总法律顾问。涉及重大
安全环保事项的,报告义务人还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
报告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公司领导。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
内提交重大事项书面报告,重大事项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
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
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接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的重大
事项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重大事项的法
务相关事项由公司法务合规部上报上级国资管理单位法律
事务相关部门;重大事项的安全环保相关事项由公司安全生
产部上报上级国资管理单位安全、环保相关部门;重大事项
的其它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上报上级国资管理单位对
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重大事项报告的传递程序:
1.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大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
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
联系人;
2.相关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事项报
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进行审核;
3.相关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事项报告及相关资
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4.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或相应审批程序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
汇报,涉及上报上级国资管理单位审批的事项,由公司相应
职能部门上报上级国资管理单位对口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妥
善做好事项保密工作,防止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事项在公司内
部或特定投资者中间泄露和传播,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
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传闻,认真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
况,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如有必要,应及时向上级国资
管理部门相关部门汇报。

第五章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档案,
作为对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各
部门、所属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十六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上报或
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
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事项审批、披露违规,由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
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冲突时,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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