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津投城开(600322):津投城开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10月19日 21:11:46 中财网
原标题:津投城开:津投城开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6—035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为已终局裁决;案件二为二审阶段;案件三为已一审判决(已生效);案件四为已终审判决;案件五为已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中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或“公司”)为仲裁被申请人;案件二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物业”)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案件三中华升物业为涉诉被告;案件四中津投城开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案件五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86,886.00元;案件二涉案金额146,830.00元;案件三涉案金额1,831,401.84元;案件四涉案金额4,333,187.00元;案件五涉案金额16,747,050.00元(以上案件涉案金额均未包含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五起案件,对于第一起、第四起、第五起案件,根据重大资产出售过程中,公司与相关置出资产承接方、归集主体签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的约定,上述诉讼由置出资产承接方及归集主体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有),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对于第二起案件,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由于审理法院尚未作出终审判决,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对于第三起案件,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五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序 号案件编号原告(上 诉人、申 请人)被告(被上 诉人、被申 请人)/第三 人受理机构案由涉案金额 (元)案件阶段
1(2026)津 仲字第0606 号天津市华 澄供水工 程技术有 限公司津投城开天津仲裁委员 会建设施工合同 纠纷86,886.00终局裁决
2(2026)津01 民终8726号华升物业 (原审被 告)被上诉人:奥 的斯机电电梯 有限公司天津 分公司(原审 原告)/第三 人:天津市南 开区住房保障 服务中心天津市南开区 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146,830.00二审阶段
3(2026)津 0104民初 8676号特卫中天 (北京) 保安服务 有限公司 天津分公 司华升物业天津市南开区 人民法院服务合同纠纷1,831,401.84一审判决 (已生效)
4(2026)津 02民终5389 号津投城开 (原审被 告)被上诉人:天 津富凯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第 三人:天津三 建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 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4,333,187.00终审判决
5(2026)津 0101民初 2623号中交一公 局第六工 程有限公 司津投城开(被 告一)、天房 集团(被告 二)天津市和平区 人民法院债权人撤销权 纠纷16,747,050.00原告撤诉
上述诉讼具体情况详见津投城开2025年11月8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5-098)、2026年4月25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2026年6月24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6-028)和《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

1、案件一:天津市华澄供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津投城开仲裁案
2026年9月29日,天津仲裁委员会下达(2026)津仲裁字第060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86,886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6,886为基数,自2024年10月30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如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2、案件二: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华升物业、第三人天津市南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案
2026年7月14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104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工程款146,83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利息,以146,83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驳回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6年7月27日,华升物业提起上诉。2026年9月20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26)津01民终8726号传票。

3、案件三:特卫中天(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华升物业案2026年7月30日,原告特卫中天(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秩序维护服务费人民币1,831,401.84元。

2026年8月18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104民初8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特卫中天(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秩序维护服务费共计1,831,401.84元;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特卫中天(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0,263.71元;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1,831,401.8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特卫中天(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自2026年8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特卫中天(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四: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津投城开、第三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
2026年9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2民终5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津投城开上诉,维持原判。

5、案件五: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诉津投城开、天房集团案
2026年10月14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101民初262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五起案件,对于第一起、第四起、第五起案件,根据重大资产出售过程中,公司与相关置出资产承接方、归集主体签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的约定,上述诉讼由置出资产承接方及归集主体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有),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对于第二起案件,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由于审理法院尚未作出终审判决,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对于第三起案件,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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