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福日电子(600203):福日电子关于为所属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证券代码:600203 证券简称:福日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6-057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所属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因业务发展或降低融资成本需要,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继续为全资孙公司以诺通讯向芯鑫融资租赁(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敞口金额为1亿元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1亿元,期限三年。 继续为全资孙公司以诺通讯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的敞口金额为1.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1.5亿元,授信期限1年。 继续为全资孙公司以诺通讯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的敞口金额为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授信期限1年。 继续为全资孙公司以诺通讯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的敞口金额为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授信期限1年。 继续为全资孙公司以诺通讯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的敞口金额为1.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1.5亿元,授信期限1年。 为全资孙公司以诺通讯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的敞口金额为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1亿元,授信期限1年。 为全资子公司东莞源磊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的敞口金额为2,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授信期限1年。 为全资子公司东莞源磊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的敞口金额为2,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授信期限1年。 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上述具体担保期限以公司签订的相关担保合同约定为准,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杨韬先生签署与上述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10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继续为全资孙公司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向芯鑫融资租赁(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敞口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继续为全资孙公司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1.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继续为全资孙公司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继续为全资孙公司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继续为全资孙公司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1.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孙公司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东莞市福日源磊科技有限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东莞市福日源磊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次担保额度在2025年11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2026年度为所属公司提供不超过74.45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的议案》中规定的公司对以诺通讯提供30亿元、对东莞源磊提供2亿元担保范围内,无须另行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以诺通讯与各银行及机构保证协议主要内容 1、芯鑫融资租赁(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协议主要内容 保证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芯鑫融资租赁(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金额:1亿元人民币 保证范围:全部租金(租赁本金、租赁利息、租前息等)、服务费、违约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增值税等税款、债权人遭受的损失及其他应付款;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为实现财产保全而支付的担保费、鉴定费、翻译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手续费等);因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主合同债务人应返还财产、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主合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若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展期,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项下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被担保的债权消灭后,担保权利消灭。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在有效期内不可撤销且具持续担保效力。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保证协议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保证人(乙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1.5亿元人民币 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且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大写) 壹亿伍仟万元整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前款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保证协议主要内容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保证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 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保证协议主要内容 保证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乙方) 主合同债务人: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 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有追索权保理)或保理融资到期日(无追索权保理)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5、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协议主要内容 主合同债权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甲方) 保证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担保金额:1.5亿元人民币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折合)人民币(大写)叁亿伍仟万元整中的(折合)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期间的加倍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债务余额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日起直至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另加两年。每一具体授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任一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 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协议主要内容 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甲方) 保证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担保金额:1亿元人民币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东莞源磊与各银行保证协议主要内容 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保证协议主要内容 保证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担保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 保证方式:本合同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保证协议主要内容 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甲方) 保证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担保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 保证方式:本合同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以诺通讯及东莞源磊提供担保系为支持其业务发展及融资需求。 以诺通讯主营业务为手机及其他智能终端产品的生产制造业务,东莞源磊主营业务为LED封装。企业日常经营资金需求量较大,进行适当对外融资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 以诺通讯及东莞源磊经营情况稳定,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业务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同时,公司能够对所属公司的日常经营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因此董事会认为以上担保事项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以上担保事项已经2026年10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均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之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93,332.00万元,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88,332.00万元,分别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308.16%、305.04%,除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对外担保,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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