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智造(688114):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10月19日 19:16:30 中财网
原标题:华大智造: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6-067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10月19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云华路9号华大时空中心C区国际会议中心419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28
普通股股东人数12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228,142,699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228,142,69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 权数量的比例(%)55.3062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 的比例(%)55.3062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10月13日)的总股本为416,516,155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数为4,008,038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汪建先生、副董事长牟峰先生因公未能现场出席主持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推举,由董事刘健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及网络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列席11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彭欢欢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226,786,27299.8140420,7600.18511,6670.0009
2、议案名称:《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226,786,27299.8140420,7600.18511,6670.0009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226,786,27299.8140420,7600.18511,6670.0009
4、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228,011,51499.9424129,5180.05671,6670.0009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1《关于 〈2026年 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 划 ( 草 案)〉及其 摘要的议 案》32,341,88498.7107420,7601.28421,6670.0051
2《关于 〈2026年 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 法〉的议 案》32,341,88498.7107420,7601.28421,6670.0051
3《关于提32,341,88498.7107420,7601.28421,6670.0051
 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 会 办 理 2026年限 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 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3、4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1、2、3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议案1、2、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作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议案1、2、3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晓露、钟纯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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