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创数据(30085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协创智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 全资子公司协创智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FinanceTower,No.6001Yi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 全资子公司协创智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创数据”或“公司”)的委托,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协创智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创智算”)与某客户签署《算力云服务协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就协创智算本次签署的《算力云服务协议》相关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审查了协创智算签署的《算力云服务协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以及信达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协创智算本次签署《算力云服务协议》所涉及的交易对手的基本情况的真实性、交易对手是否具备签署及履行合同的相关资质、签署《算力云服务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信达律师对交易双方完全履行所签署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3、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必要报备文件予以披露,未经信达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协创智算签署的《算力云服务协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交易对方 经核查,公司全资子公司协创智算本次签署的《算力云服务协议》的交易对方为某客户,因《算力云服务协议》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豁免披露交易对方的具体信息。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与协创智算签署《算力云服务协议》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1、经核查公司提供的《算力云服务协议》,该协议已由协创智算和某客户签字盖章,该协议的签署真实、合法、有效。 2、根据公司提供的《算力云服务协议》,该协议对定义、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付款、测试与验收、知识产权、保密、违约责任、赔偿、不可抗力、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及其他约定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协议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与协创智算签署《算力云服务协议》的主体资格;《算力云服务协议》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协创智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忠 万威世 赖凌云 2026年 10 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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