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000521):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6-064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概述 鉴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即将到期,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同时考虑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公司拟与长虹财务公司续签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自新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有效期内每日在长虹财务公司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及最高未偿还贷款本息不超过45亿元。根据协议,长虹财务公司将在其经营范围内根据本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要求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票据开立服务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长虹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二)关联关系 截至2026年8月21日,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及其一致行动人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283,005,734股股份,占总股份的27.48%,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受四川长虹直接控制。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集团”)持有四川长虹23.22%的股权,是四川长虹的第一大股东。 四川长虹与长虹集团各持有长虹财务公司35.04%的股权,本公司和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华意”)各持有长虹财务公司14.96%的股权,长虹财务公司受长虹集团控制,长虹财务公司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因此,本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构成了关联交易。 (三)审议程序 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2026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李小东先生、赵其林先生、易素琴女士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外部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表决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批准后与长虹财务公司正式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本协议自股东会批准且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于2023年11月5日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终止。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76120682K 住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长虹商贸中心2层东侧 注册资本:2,693,938,365.84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晓龙 成立日期:2013年8月23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长虹财务公司的历史沿革和财务数据 长虹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长虹财务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注册成立,原是由长虹集团和四川长虹共同出资组建,经增资两次后,长虹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变更为2,693,938,365.84元,长虹集团与四川长虹各持股35.04%,本公司与长虹华意各持股14.96%。 长虹财务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正式营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均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进行。 长虹财务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四川长虹与长虹集团各持有长虹财务公司35.04%的股权,本公司与长虹华意各持有长虹财务公司14.96%的股权。长虹财务公司受长虹集团控制,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3.22%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 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30.60% 24.12% 3.35%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14.96% 35.04% 14.96% 35.04% 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4)履约能力分析 长虹财务公司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经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长虹财务公司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公司认为长虹财务公司能够遵守双方的约定,与本公司开展良好的金融服务合作。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长虹财务公司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根据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要求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担保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长虹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公司拟与长虹财务公司续签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指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不含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乙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优势,通过业务合作达成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 3.甲、乙双方同意建立高层定期会晤和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业务信息及合作情况。 4.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乙方亦有权自主选择向除甲方以外的对象提供金融服务。 5.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6.乙方承诺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市公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与甲方开展业务和进行资金往来,不损害甲方特别是甲方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买方信贷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具体业务如下: 1.为甲方提供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2.为甲方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3.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甲方票据的保管及票据池相关业务(具体以双方签订的票据协议为准),并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票据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4.为甲方办理资金结算及收付; 5.吸收甲方的存款; 6.为甲方提供贷款; 7.为甲方办理甲方产品的买方信贷、消费信贷; 8.在财务公司取得外汇管理局批准可提供结售汇服务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即期结售外汇服务; 9.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服务价格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为: 1.关于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低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2.关于贷款服务 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3.关于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双方可协商范围内收取相应费用。 4.关于其他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双方可协商范围内收取相应费用,原则上不高于第三方向甲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五)交易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并实施该等限制。相应限制具体如下: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在乙方存放的每日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同时,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不应超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金额,其他授信项下业务以双方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最高不超过授信协议规定的最高限额。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在乙方最高未偿还贷款本息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 3.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提供的其他中间业务服务,以双方约定为准。 (六)乙方承诺 1.乙方保证甲方在本机构存款的安全性、独立性和保密性,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各项业务的开展均为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 2.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根据甲方实际需要为甲方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3.乙方配合甲方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及时告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2)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3)乙方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4)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5)乙方任何一项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6)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第22条或第23条规定的情形; (7)乙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乙方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乙方的出资额,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后,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予以监督指导,或采取干预措施; (8)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9)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并对乙方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0)乙方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导致无法正常运营;(11)甲方在乙方的存贷款余额超出金融服务协议约定限额的; (12)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乙方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将及时启动相关风险处置预案,乙方承诺将及时提供相应信息并采取措施或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消除上述风险因素,对于甲方按风险处置预案程序采取的措施,乙方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5.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风险评估,并定期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公告,乙方承诺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进行风险评估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主要财务经营指标、月报、季报、年报,乙方的年报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三年。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于2023年11月5日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终止。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4.因国家新法律或政策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导致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针对本次拟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本公司已经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并制定了《关于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前述风险处置预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1月2日对外披露,进一步保证了在长虹财务公司的存贷款资金安全,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存贷款风险。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参股公司长虹财务公司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且公司前期已与其开展了金融服务,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本公司与其继续开展金融服务业务,将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分散投资风险,获取安全、高效的财务管理服务,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同时考虑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为更好地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业务需求,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增加资金收益,本公司拟继续与长虹财务公司续签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 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长虹财务公司可为公司提供业务操作灵活、方便快捷、保证金比例低、手续费成本低的各类金融服务。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长虹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贷款利率及收费标准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存款利率不低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公司在长虹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与公司在其他商业银行存贷款并无实质差异,且公司在长虹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不应超过长虹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因此,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截至2026年9月30日与长虹财务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截至2026年9月30日,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含下属上市子公司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长虹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397,008.46万元,期末票据开立业务余额为82,340.86万元,期末已贴现但未到期的票据余额为41,039.39万元,开具保函的余额为1,845.81万元。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长虹财务公司的贷款余额为0元。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于2026年10月1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长虹财务公司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公司拟与长虹财务公司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存款利率不低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贷款利率及其他收费标准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该关联交易主要为满足公司资金管理的需求,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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