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鸟智控(002960):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鸟智慧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10月16日 23:02:02 中财网
原标题:青鸟智控: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鸟智慧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鸟智慧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6-8层 邮编:1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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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青鸟智慧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鸟智慧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蒋红毅律师、李亚峰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青鸟智慧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特别法律顾问。承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青鸟智慧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承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6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6年9月30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6日(星期五)在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7号北大青鸟楼A座四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蔡为民先生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下午15:00。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为164人,代表股份420,082,6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315%,均为截至2026年10月9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08,848,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0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1人,代表股份111,234,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36%。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账户卡、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相符,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新增议案的情形。

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代表和承办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4,395,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219%;反对95,680,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765%;弃权6,8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2.《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4,395,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218%;反对95,680,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766%;弃权6,8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4,395,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218% 95,680,025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765%;弃权7,3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四、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鸟智慧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张 楠
承办律师:
蒋红毅
李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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