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科技(301265):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301265 证券简称:华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6-085 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0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10月16日 2026 10 16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年 月 日的交 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上午9:15 2026 10 16 15:00 ,结束时间为 年 月 日下午 。 2、会议地点: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一街4号3-9号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副总经理张喜林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 49,809,4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16.9015%。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54 672,8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28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50,482,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29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人,代表股份67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人,代表股份67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3%。 (3)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提案1.00《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473,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反对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72%;反对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5%;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4%。 提案2.00《关于拟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472,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4%;反对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弃权2,200股1,000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85%;反对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5%;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0%。 提案3.00《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472,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4%;反对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85%;反对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5%;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0%。 上述议案均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6 、《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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