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智装(300455):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6年9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10月16日(星期五)14时30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16号1号楼226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永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并表决。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就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9:15至15:00,就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系截止股权登记日(2026年10月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姓名(名称)、股票账户卡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5人,代表股份392,313,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4.657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99,123,7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7.742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193,189,2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6.915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合计62人,代表股份48,789,42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79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人,代表股份48,789,4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7974%。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01《选举李永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姚钧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贾世宇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王涛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王彤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张南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2.01《选举于鹏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付翠英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欧阳应根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会没有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会股东就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议案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01《选举李永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92,040,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516,6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0%。 1.02《选举姚钧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92,039,9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516,4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04%。 1.03《选举贾世宇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92,039,8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516,2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02%。 1.04《选举王涛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92,039,9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516,3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04%。 1.05《选举王彤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92,039,765 99.9303 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516,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99.4399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1.06《选举张南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92,039,7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516,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99%。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2.01《选举于鹏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92,040,3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516,7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2%。 2.02《选举付翠英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92,039,8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516,2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00%。 2.03《选举欧阳应根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92,039,8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516,2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0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袁华之 见证律师 : 袁旭升 见证律师 : 王金笛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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