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黎明(603048):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10月16日 18:31:55 中财网
原标题:浙江黎明: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C区二层邮编:3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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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

称《公司章程》)、《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计票、监票工作。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信息披露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6年9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即2026年9月22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2026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6日14:00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弘禄大道89号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俞黎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会通知》披露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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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2026年10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109,378,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6,067,600.00股(已扣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的74.8823%(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其中:
1、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4,987,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760%。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391,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63%。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共计4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391,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6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

(二)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该等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与《股东会通知》载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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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根据《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按照《股东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366,7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9%;反对10,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1,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79,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4%;反对10,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1%;弃权1,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366,7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9%;反对10,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1,600.00
;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79,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4%;反对10,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1%;弃权1,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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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109,366,7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9%;反对10,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1,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79,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4%;反对10,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1%;弃权1,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全部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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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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