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000688):控股子公司签署碳酸锂购销合同暨关联交易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26-100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碳酸锂购销合同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16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碳酸锂购销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保障控股子公司四川国城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锂业”)电池级碳酸锂产品稳定销售,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城锂业与公司控股股东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集团”)全资子公司天津国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城”)签署《碳酸锂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协议”),约定自2026年11月至2029年10月,国城锂业向天津国城销售电池级碳酸锂不低于20,000吨。 鉴于国城锂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国城为公司控股股东国城集团全资子公司,公司与天津国城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已经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吴城先生、吴标先生、马晨山先生、熊为民先生、邓自平先生回避表决。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天津国城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CKLU14 法定代表人:宋旭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8年5月30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呼伦贝尔路426号铭海中心4号楼-3、7-505室一层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机械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纸浆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销售;皮革制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润滑油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金属工具销售;电工器材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玻璃仪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金银制品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国城集团持股100% 实际控制人:吴城先生 (二)主要业务及财务数据 天津国城成立于2018年5月30日,主要从事有色矿产品贸易业务。天津国城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国城锂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国城为公司控股股东国城集团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天津国城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经核查,天津国城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以上海有色网交货月每日公布的电池级碳酸锂平均价的月均价或以交货月对应的广州期货交易所碳酸锂主力合约结算价的月均价为基准,并设置合理阶梯折扣,符合行业惯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碳酸锂购销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天津国城 乙方:国城锂业 (一)货物名称、产地、规格、交货时间、交货数量 1、货物名称:电池级碳酸锂 2、货物产地:四川 3、规格:主含量≥99.5% 4、交货时间:2026年11月-2029年10月 5、交货数量:不低于20,000吨,分批次交货,每批次具体交货数量、时间由双方在月度订单中确认。 (二)价格条款 乙方应在每批货物交付月(M月)的前一个月(M-1月)最后5个工作日前确认M月对应交货数量的计价方式,在以下两种计价方式选择其一作为货物价格结算依据。 1、作价期:可选M-1月、M月、M+1月。 2、以上海有色网交货月M月每日公布的电池级碳酸锂平均价的月均价作为基础价格P,以基础价格P*相应计价系数作为交货月结算价格。 3、以交货月对应广期所碳酸锂主力合约结算价的月均价作为基础价格P,以基础价格P*相应计价系数作为交货月结算价格。 4、计价系数根据对应模式下基础价格区间按折扣梯度执行。 5、若乙方所交付产品为准电碳或者工碳的,结算单价根据市场行情由双方进行商议。 6、以上价格含货款、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单价随国家税率的调整比例做相同比例调整。 (三)包装、储存、运输要求 1、在发货前乙方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按防潮、防晒、防雨、防震、防火的标准妥善包装出售的产品。 2、要求交货时不破损,不漏料,采用吨包包装500KG/包。乙方不回收包装物。 3、甲方自提,货物交付甲方前,安全由乙方负责,货物交付甲方后,其安全由甲方负责。 (四)交货时间和地点 1、交提货时间:乙方应于2026年11月至2029年10月期间分批次向甲方交货,其中2026年11月至2027年10月交货数量不低于9,000吨。每批货物交付月(M月)的前一个月(M-1月)最后5个工作日前双方通过月度订单确认具体月度提货时间、提货数量。如乙方无法按当月月度订单交足约定碳酸锂,则乙方可在次月7日前通过补足碳酸锂交付量给甲方。 2、交货地点:在乙方指定地点由甲方自提。乙方须于每批次货物发货前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提货,具体运输车辆信息甲乙双方通过指定邮箱进行确认。 (五)货款支付及结算 1、货款支付:先款后货,付款方式为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2、最终结算:双方根据甲方预付货款金额、交付数量、交付金额等数据结算,在M+1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结算。乙方根据月结算单及发货情况,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13%增值税发票。双方应于结算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多退少补。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支付预付款、货款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含税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甲方付款义务的履行。乙方违反第4.1.1条,交货违约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未交付部分货物相应价值含税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甲方应按照乙方书面通知的交货数量及提货时间、地点提货,若发生逾期超15天提货的情况,逾期产生的仓储费由甲方承担,逾期提货造成的仓库积压导致乙方或交货地点单位停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若因甲方逾期未提货或甲方未及时支付预付款或货款的,不能视为乙方逾期交货,乙方有权自行处理该批次货物。 3、乙方承诺其交付的货物不存在权属纠纷,也不存在任何的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权等)。若因乙方违反此义务致甲方受损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乙方保证其交付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若因乙方违反此义务致货物被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罚没、甲方被处以罚款、向乙方购买货物的第三方向甲方索赔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5、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以应收乙方的违约金直接抵扣相同金额的货款。 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交货违约的视为乙方逾期交付,按本条第1款约定执行。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国城锂业与天津国城签署碳酸锂购销合同,有利于保障国城锂业电池级碳酸锂产品稳定销售,本次协议签署预计将在合作周期内为公司带来持续稳定的营业收入与毛利贡献。交易定价以上海有色网交货月每日公布的电池级碳酸锂平均价的月均价或以交货月对应的广州期货交易所碳酸锂主力合约结算价的月均价为基准并设置合理阶梯折扣,定价机制市场化、公允透明,不存在利益输送,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6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会议审议的交易、已审议披露的国城锂业与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的锂精矿购销事项、已审议披露的公司为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已审议披露的重大资产暨关联交易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国城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114.16万元。 七、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三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签署的碳酸锂购销合同是根据国城锂业的实际经营需要确定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协议的签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本次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同时公司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八、风险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城锂业向关联采购方供应电池级碳酸锂,合作期限3年,交易定价以上海有色网交货月每日公布的电池级碳酸锂平均价的月均价或以交货月对应的广州期货交易所碳酸锂主力合约结算价的月均价为基准并设置合理阶梯折扣,定价公允、市场化。 本次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不构成业绩承诺或业绩预测,本协议最终的交易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以协议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情况为准,本次交易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以公司经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本次协议虽已对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但合同履行仍存在因市场环境、宏观经济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的履约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1、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三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查意见; 3、《碳酸锂购销合同》。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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