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宏股份(300508):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6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四条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公司“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员工购房借款的资助适用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不纳入本制度管理。 第六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 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二) 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 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第三章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第九条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公司不得向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十一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四章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对财务部的风险评估报告(如有)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日常执行与管理部门。财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财务部应当按照会议决议及授权,办理财务资助的具体手续、协议签署、相关文件归档管理等事宜,并持续做好对被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发现异常情形或重大风险的,财务部应及时报告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及日后跟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章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 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 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 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六) 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第十九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 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 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条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节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六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一条公司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审批和管理上述财务资助事项。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内部处分,并可以解除其职务,追究其赔偿责任、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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