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路通信(002446):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22:21:40 中财网
原标题:盛路通信: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222号康泰创新广场34层51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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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9月24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14:00,召开地点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工业园进业二路4号公司会议室,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累积投票议案:
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人数4人)1.01选举杨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李益兵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朱正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廖胡方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人数3人)2.01选举梁黔义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梁磊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邓姗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及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杨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年10月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无须为公司股东)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91,194,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88%。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0,525,4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42%。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11,720,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33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表决票当场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杨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数110,768,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81%,表决结果为当选。

1.02选举李益兵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732,801
获得选举票数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60%,表决结果为当选。

1.03选举朱正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数110,720,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47%,表决结果为当选。

1.04选举廖胡方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数110,722,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67%,表决结果为当选。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梁黔义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数110,703,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00%,表决结果为当选。

2.02选举梁磊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数110,700,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68%,表决结果为当选。

2.03选举邓姗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数110,761,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13%,表决结果为当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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