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信息技术ETF银华 : 银华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19:41:48 中财网

原标题:港股信息技术ETF银华 : 银华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银华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26年10月21日
公告日期:2026年10月16日
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 录
一、重要声明示.....................................................1二、基金概览.......................................................2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4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6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7六、基金合同摘要..................................................14七、基金财务状况..................................................15八、基金投资组合..................................................17九、重大事件揭示..................................................20十、基金管理人承诺................................................21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22十二、备查文件目录................................................23附件:基金合同摘要................................................24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银华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银华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发布在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银华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银华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场内简称:港股信息技术ETF银华
5、基金代码:159047
6、标的指数简称:港股通信息C
7、标的指数代码:930967(港元)/930977(人民币)
8、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26年10月14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02,493,795.00份
9、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26年10月14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974元10、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202,493,795.00份
11、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2、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10月21日
13、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16、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排序不分先后):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上述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857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26年10月13日
3、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本基金发售日期:2026年8月31日至2026年10月8日。

6、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基金份额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
8、发售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9、验资机构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此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为202,468,000.00元人民币。有效认购资金在首次募集期间产生的折份额的利息为25,795.00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169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02,493,795.00份,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11、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银华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于2026年10月13日验资完毕,基金管理人于2026年10月13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正式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26年10月13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02,493,795.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6]1384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10月2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港股信息技术ETF银华
5、基金交易代码:159047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02,493,795.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8、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9、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26年10月14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15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94,183.16份。

截至2026年10月14日,基金份额合计为202,493,795.00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2,296,209.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35.70%;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30,197,586.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64.30%。

(二)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6年10月14日,本次上市交易的银华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持有基金份额(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000,311.003.95
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000,952.003.46
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000,952.003.46
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000,952.003.46
5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000,272.003.46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000,272.003.46
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000,272.003.46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6,000,816.002.96
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 易担保证券账户6,000,233.002.96
10深圳市恒泰融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恒泰融安泰山9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5,000,194.002.4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总经理:王立新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注册资本:2.222亿元人民币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28356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持股单位占总股本比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4.1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6.1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90%
山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0.90%
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7%
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0%
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2%
联系人:兰健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90
2、经营概况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权益投资管理部、多元策略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管理部、养老金及多资产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产品开发与管理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渠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券商业务总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数智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REITs投资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两家分公司,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银华永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和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不动产基金投资决策、固收社保投资决策”八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各部门主要职能如下:
权益投资管理部、多元策略投资管理部:权益类公募基金投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等工作。

固定收益投资管理部:现金管理、纯债(含利率债、信用债等)、部分固收+以及债券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管理,以及固定收益领域研究、交易、投资支持和合规等工作。

养老金及多资产投资管理部:社保、年金、养老金产品、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公募股债混合产品和部分公募权益产品的投资管理工作。

量化投资部: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指数基金、ETF及主动量化基金的管理)、数量化投资策略和模型研究与开发、量化产品的设计和创新、为其他部门提供金融工程支持。

研究部:负责宏观策略、行业和公司研究。

营销管理与服务部:研究制定公司整体营销策略和营销政策、建立与完善公司客户服务体系、公司各类产品及业务的营销支持以及营销数据的分析与整理工作。

机构业务总部:银行、保险公司、信托、财务公司、企业集团等各类型机构客户的开发、营销与服务工作。

渠道业务总部、渠道发展部:开发和推动银行和券商渠道的产品销售,渠道总对总业务开拓与维护,渠道一线销售工作。

产品开发与管理部:负责新产品开发、现有产品管理、产品管理规划等工作。

境外投资部:负责公司QDII产品的投资、研究工作,并协助QDII产品的设计、发行等工作。

FOF投资管理部:负责基金中基金(FOF)及其他资产配置型投资管理业务,探索并开发各类资管领域的新型业务等。

REITs投资管理部:公募REITs项目开发,公募REITs基金设立、发行及运营,公募REITs市场及相关行业研究。

交易管理部:负责公司所有产品的交易管理工作。

养老金业务总部: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养老保险公司及第三支柱养老业务的开发、维护和服务工作。

券商业务总部:承担并落实公司旗下ETF等指数产品发展任务,构建ETF生态圈,并配合协同市场条线非指数类产品的营销工作。

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及风险监控工作。

运作保障部:负责公司基金的注册登记、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估值。

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规划、系统开发、维护及后台运作支持工作。

数智金融部:负责线上业务,包括产品的线上直销、智能投顾、理财服务及金融科技创新。

投资银行部:负责公司的资本运作,以及与并购、融资等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的一二级市场产品设计与实施。

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统筹协调公司党委的各项日常工作及党建活动等。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相关工作,负责文档、印鉴管理,公司品牌建设、市场调研以及其他行政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公司组织管理与发展等。

财务行政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行政、后勤等相关工作。

深圳管理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务报送,与主管机关及相关单位的联络沟通,以及其他行政工作等。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出具合规意见,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信息披露事务等。

战略发展部:以战略发展为导向,负责国内外资管行业新动向、行业政策、市场供求、竞争对手等的调查研究;负责拟定战略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供决策层讨论和决策;负责战略发展相关方案的落地及实施。

内部审计部:根据监管规范和公司要求,负责公司各项审计工作。

北京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行政管理。

上海分公司:负责上海地区市场业务及所辖区域内的行政管理。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杨文辉;(010)58163000。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704人,其中已通过高管资格培训和考试的共10人,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含通过高管资格考试)的共683人。

3、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宜璇女士:博士学位。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2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量化投资部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量化投资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自2017年12月25日起担任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3月7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兼任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3月7日至2021年1月13日兼任银华文体娱乐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3月7日至2021年2月25日兼任银华信息科技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3月7日起兼任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9月29日起兼任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0年10月29日起兼任银华食品饮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兼任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自2021年1月5日至2022年6月29日兼任银华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2月4日至2025年5月29日兼任银华中证沪港深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2月9日至2022年6月29日兼任银华中证影视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3月10日至2022年6月29日兼任银华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5月25日起兼任银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12月21日兼任银华中证800汽车与零部件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0月26日起兼任银华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月17日起兼任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4月7日起兼任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2年7月20日至2025年3月12日兼任银华专精特新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6月13日起兼任银华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8月23日至2025年9月16日兼任银华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4月25日起兼任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6年10月13日起兼任银华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时间:1994年6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2.4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666号
联系人:王菲
联系电话:0755-819827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前身是1994年6月30日成立的深圳国投证券有限公司。公司总部设在深圳,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经过30多年的发展,国信证券已成长为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2.42亿元;截至2025年9月末,员工总数超过1万人,在全国105个城市和地区共设有55家分公司、149家营业部,拥有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全资子公司,1家控股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持股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资产管理;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香港证券经纪业务、融资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股权投资;科创板跟投业务等。

2014年12月29日,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002736”。根据中证协公布的证券公司会员经营业绩排名,近年来,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指标排名行业前列。

截至2025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达5610.87亿元,净资产达1273.70亿元;累计完成IPO项目320家,其中创业板IPO项目86家,均排名行业前列。

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2.03亿元、同比增长69.41%,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91.37亿元、同比增长87.28%;经纪业务客户数量、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代理销售金融产品净收入等指标排名行业前列。

展望未来,国信证券将继续弘扬“合规自律、专业务实、诚信稳健、和谐担当”的文化理念,始终秉持“创造价值、成就你我、服务社会”的价值观念,开拓进取,不断创新,全力打造“全球视野、本土优势、创新驱动、科技引领”的世界一流综合型投资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国信证券资产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十年以上银行、财务、证券清算等金融和证券从业经验,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专业服务;同时具备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的能力。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信证券是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券商之一,通过“鑫管家运营服务平台”为管理人提供账户管理、资金划拨、估值核算、投资监督等“安全、高效、智能、便捷”的服务。2019年,国信证券资产托管部通过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SAE3402认证,内部控制、安全保障、运营效能、业务质量已达国际先进水平,已累计服务逾4000家管理人,累计服务产品数量超2万只,为各类资管产品的安全保管与运营提供了坚实保障。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维、肖厚发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陈玉珊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联系人:陈玉珊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列支。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本基金2026年10月14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银华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6年10月14日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 
货币资金202,477,598.37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46,186,272.69
其中:股票投资46,186,272.69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贵金属投资 
其他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债权投资 
其中: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其他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应收清算款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24,444.25
资产总计248,688,315.31
  
负债和净资产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清算款46,710,580.81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2,773.98
应付托管费554.80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投资顾问费 
应交税费 
应付利润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1,750.00
负债合计46,715,659.59
净资产: 
实收基金202,493,795.00
其他综合收益 
未分配利润-521,139.28
净资产合计201,972,655.72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248,688,315.31
截至2026年10月14日,银华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9974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6年10月14日,银华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46,186,272.6918.57
 其中:股票46,186,272.6918.57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202,477,598.3781.42
8其他各项资产24,444.250.01
9合计248,688,315.31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截至2026年10月14日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截至2026年10月14日未持有指数投资境内股票。

2、截至2026年10月14日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截至2026年10月14日未持有积极投资境内股票。

3、截至2026年10月14日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股票市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基础材料  
消费者非必需品412,502.030.20
消费者常用品  
能源  
金融182,541.150.09

医疗保健8,463.830.00
工业961,421.930.48
信息技术44,178,081.8721.87
电信服务443,261.880.22
公用事业  
地产建筑业  
合计46,186,272.6922.87
(三)截至2026年10月14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截至2026年10月14日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期末市值(元)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00992联想集团316,000.008,231,532.034.08%
201810小米集团 -W336,400.007,604,151.923.76%
300981中芯国际127,000.005,909,130.172.93%
401347华虹宏力34,000.002,419,572.061.20%
500522ASMPT14,600.001,865,307.800.92%
602382舜宇光学 科技32,800.001,654,018.330.82%
700020商汤-W1,469,000.001,497,920.500.74%
801888建滔积层 板41,000.001,488,194.910.74%
900148建滔集团29,000.001,267,325.520.63%
1002018瑞声科技35,500.001,123,078.340.56%
2、截至2026年10月14日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2026年10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截至2026年10月14日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26年10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截至2026年10月14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6年10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截至2026年10月14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6年10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截至2026年10月14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26年10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截至2026年10月14日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26年10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6年10月14日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6年10月14日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6年10月14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约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序号其他资产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 
6其它应收款24,444.25
7待摊费用 
8其它 
合计 24,444.25
4、截至2026年10月14日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26年10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截至2026年10月14日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6年10月14日,本基金指数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截至2026年10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无。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银华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华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银华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银华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16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对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向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提供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履行反洗钱职责;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简况涉及基本信息更新的,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简况以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披露的信息为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二)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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