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600740):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19:22:04 中财网
原标题:山西焦化: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公告编号:2026-027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10月15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
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2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473,361,98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57.5055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李峰董事长主持。会议采用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独立董事均列席本次会议;
2、 霍志军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规范公司住所表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A股1,471,783,47099.89281,276,5690.0866301,9480.0206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董事)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2.01王新照1,470,097,24799.7784是
2.02杜建宏1,469,631,33899.7467是
2.03岳志强1,469,904,91699.7653是
2.04仝金厚1,469,674,99099.7497是
2.05王晓军1,469,803,92799.7585是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独立董事)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3.01岳丽华1,469,984,12099.7707是
3.02余春宏1,469,602,90499.7448是
3.03张翼1,469,496,13099.7376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1关于规范 公司住所 表述暨修 订《公司 章程》的 议案12,599,21988.86621,276,5699.0040301,9482.1298
2、 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董事)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2.01王新照10,912,99676.9727是
2.02杜建宏10,447,08773.6865是
2.03岳志强10,720,66575.6161是
2.04仝金厚10,490,73973.9944是
2.05王晓军10,619,67674.9038是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独立董事)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3.01岳丽华10,799,86976.1748是
3.02余春宏10,418,65373.4860是
3.03张翼10,311,87972.7329是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共3项,其中:第
1项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2、3项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2、3项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根据公司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和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上,与会股东听取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十四届职
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司民主选举赵新荣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职工董事,任期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本次换届选举的董事个人简历详见公司2026年9月25日披露的
董事会决议公告(临2026-024号)。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
务所
律师:张鑫磊 潘 磊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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