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福(301323):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19:16:28 中财网
原标题:新莱福: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23 证券简称:新莱福 公告编号:2026-056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资产重组事项相关议案。

3.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0月15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沧海四路4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汪小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17,009,1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706%(已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4,85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50%。通过网络投票的(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人,代表股份2,189,1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人,代表股份2,151,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56%。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16,990,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7%;反对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5%;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70,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75%;反对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63%;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2%。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议案审议,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清越、达选博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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