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光伏(300093):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0月15日(星期四),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10月15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59:15-9:25 9:30-11:30 13:00-15:00 日上午 , ,下午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字路168号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栋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代表股份110,365,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5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01,692,2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9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8,672,7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7人,代表股份8,685,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人,代表股份8,672,7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4%。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339,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7%;反对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60,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1%;反对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总数为101,679,045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60,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1%;反对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60,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1%;反对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张征轶律师、徐安昌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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