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泉技术(688288):鸿泉技术: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26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若有)。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系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四条 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应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应当慎重作出证券投资决策,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八条 公司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拟实施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证券事务部、财务部门等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按照本制度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在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投资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股东会审议权限外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三条投资事项未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授权总经理予以审批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权机构审议。 第十五条公司在实施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六条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应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决策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如下: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证券事务部、财务部门、总经理等进行报告; (四)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第十八条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进行说明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