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刻得(688158):优刻得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768号 电话:021-51877676 传真:021-68362985邮编:200120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所获得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系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 9月 30日发布了《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四次临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经核查,该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股东会召开日前十五日,通知要素齐备。按照上述会议通知,本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予以披露。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6年 10月 15日 14点 00分在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619号城市概念 11号楼 1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季昕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出席主持会议,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林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召集人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会议人员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以及参与投票的公司股东及代理人共 240名,其中持有普通股份的股东 239名,持有表决权数量为 38,528,888票,占公司股东所持表决权数量的 5.8051%,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 1 人,持有表决权数量为254,155,865票,占公司股东所持表决权数量的 38.293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系统认证。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份分为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两类,公司特别表决权股份仅由股东季昕华持有,除依法及依《公司章程》不适用特别表决权的事项外,每一股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五份表决权,每一股普通股份拥有一份表决权,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适用特别表决权。 (一) 审议内容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共审议议案一项,具体如下: 1. 《关于拟申请注册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由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根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1. 表决结果:
2. 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到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3. 涉及特别决议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到特别决议的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到关联股东回避的议案。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到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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