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贵研铂业(600459):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担保进展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17:38:04 中财网
原标题:贵研铂业: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59 证券简称:贵研铂业 公告编号:临2026-064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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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本次担保金额实际为其提供的 担保余额(不含本 次担保金额)是否在前 期预计额 度内本次担保是 否有反担保
Sino-Platinum Metals (Singapore)Pte.Ltd. 中文名:贵研金属(新 加坡)有限公司5,000.00万美元1,116.50万美元是否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9,138.66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13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10月14日,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Sino-PlatinumMetals(Singapore)Pte.Ltd.中文名:贵研金属(新加坡)有限公司(简称“新加坡公司”)与新加坡华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银行”)补充流动资金业务提供担保。公司向华侨银行出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新加坡公司额度为5,000.00万美元的银行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新加坡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新加坡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20,000.00万美元的授信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详见2026年4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贵研金属(新加坡)有限公司,Sino-Platinum Metals (Singapore)Pte.Ltd.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公司持股情况全资子公司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持股100%
法定代表人李世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成立时间2018年12月27日
注册地新加坡共和国
注册资本1,500.00万美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贵金属新材料的销售、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贵金属及其矿产

 品、贵金属及其矿产品的销售、仓储及租赁服务;商品销售;投 融资;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项目2026年06月30日 /2026年01-06月(未 经审计)2025年12月31日/2025 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55,297.1928,858.62
 负债总额40,142.9710,931.68
 资产净额15,154.2217,926.95
 营业收入422,210.37721,315.65
 净利润292.73647.66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人(借款人):Sino-PlatinumMetals(Singapore)Pte.Ltd.2.担保最高金额:美元伍仟万元整
3.被担保债务:借款人在授信合同项下和/或在其他担保合同项下就授信合同项下债务应向银行支付的、无论是实际发生的或是或有的所有现在和将来的债务,无论是否出于借款人自有责任或因他人连带责任而引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贷额度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杂费、佣金、其他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应付的款项及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4.债权确定期间:自2026年10月14日至下列日期中最早发生之日(“债权确定日”)止:
(1)银行根据授信合同取消全部信贷额度之日;
(2)保证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之日;
(3)银行根据本合同行使担保权时;
(4)如无持续性保证(b)条约定的特殊情况,为2027年10月14日。

5.保证方式:连带保证方式向银行提供担保。

6.持续性保证:(a)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一年。该等一年期间自被担保债务的债权确定日起计算。若债权确定日因第(b)条所述情况变更的,保证期间也相应变更。

(b)如果债权确定期间内任意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债权确定日的,则债权确定日自动顺延自最后一笔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银行在授信合同项下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函的,债权确定日为银行最后一笔垫付款项发生之日;在发生“银行给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任何时间上或其他方面的延期或宽限,或与之协商债务和解,且银行给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任何时间上的延期或宽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认为银行怠于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且银行无须就该等延期或宽限另行取得保证人的同意”的情形下,债权确定日顺延至该等延期或宽限到期之日;若银行宣布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债权确定日为自银行发出的书面通知中宣布的提前到期之日,保证期间仍为债权确定日起计算一年。

(c)以上述规定为前提,本合同构成一项持续性的担保,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借款人对全部被担保债务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临时付款或清偿而解除。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公司为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提供担保,新加坡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的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系在股东会和董事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发生。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已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138.66万元,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3%。上述担保全部为上市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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