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300666):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6年10月14日 21:36:48 中财网
原标题:江丰电子: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70条及13.74条,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如公司在刊发股东会通告后,收到一名股东提名某名人士于股东会上参选董事的通知,公司必须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
(二)公告或补充通函内须包括该被提名参选董事人士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的资料;
(三)通函必须在有关股东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10个营业日前刊登;及
(四)公司必须评估是否需要将选举董事的会议押后,让股东有至少10个营业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第三条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1%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上的股东可以
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任的董事人数。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股东向公司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或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该书面提案必须:(i)包括候选人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的联络资料和个人资料;及(ii)由候选人签署以表示其愿意接受委任和同意公布其联络资料和个人资料。

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须于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会召集人。

为了让公司的股东有充足时间考虑有关选举候选人为公司董事的建议,公司促请拟提建议的股东于有关股东会前尽早递交其提名通知。

第四条本政策未尽事宜或者本政策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政策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政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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