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 |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
行使权利。
……
公司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H股股东名册正本
的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公司可以根据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 H股股东登记手续。任
何登记在 H股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任何要求将 |
| | 其姓名(名称)登记在 H股股东名册上的人,
如果其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补
发新股票。H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
可以依照 H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
券交易所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就以无纸
化形式持有并已登记于无纸证券登记及转让系
统的 H股,因不发行实物股票,本款关于补发
股票的规定不适用。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 |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
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 |
|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
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根
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会
须因刊发股东会补充通知而延期的,股东会的
召开应当按该等规定延期。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
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
|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 |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 |
|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一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但应当包括通知公告当日。 |
|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者解释。 |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发言并行使表决权(依照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须就某事项放弃表决权的
股东除外),并且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列
明的事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
|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
的其他内容。
…… |
|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
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在不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
下,公司亦可以电子方式或者混合方式召开股
东会;股东以电子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与现场出席的股东享有同等的发言权和表
决权。
…… |
|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 |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在会上发言,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要求其就特定事项放弃表决权的除
外。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
决权。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允许的情
况下,持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不必将其全部表决权投同一种 |
| | 表决意见。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
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
份证件。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
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
份证件。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如股东为香港法
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者其代理
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者一
名以上人士在股东会上担任其代理人或者代
表;如授权一名以上人士,授权委托书或者授
权书应当载明每名该等人士获授权所涉及的股
份数目和类别,获授权人士有权代表该认可结
算所(或者其代理人)行使与其他股东同等的
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表决的权利,无需出示
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或者进一步的授权证
明。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
人股东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或者由其合法授
权人士签署。 |
|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意思表决。如果委托书
不作具体指示,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
|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
|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情况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络、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 |
|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根据适
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若任何股
东须就某项决议放弃表决权,或者被限制只能
投票赞成或者反对某项决议,则该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违反有关要求或者限制所投的票数不得
计入表决结果。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
| |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或者根据
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
算所或者其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或者其他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人士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
|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
|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
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
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提交股东会表决的所有
议案均应当以投票方式表决,并按照《香港上
市规则》的要求公告投票表决的结果。
…… |
|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就向 H股股东发出的公告
或者按照《香港上市规则》须于香港刊发的公
告,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
《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公司应当记
录依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必须放弃表
决权,或者已在上市文件、通函或者公告中表
明拟投反对票的人士在股东会上的实际表决情
况。 |
|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
“以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 |
| | 本数。 |
|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
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
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
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 第五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第五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股股
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
本次修订的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且作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