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股份(00067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10月14日 20:19:50 中财网
原标题:智度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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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2026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等资料,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6年9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4日14时30分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51号霱公府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640人,均为截至2026年10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27,993,61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80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246,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75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5,747,5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05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该等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2026年9月2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6,780,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2%;反对1,073,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4%;弃权13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479,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430%;反对1,073,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26%;弃权13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4%。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2,205,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54%;反对5,70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00%;弃权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904,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312%;反对5,70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801%;弃权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6%。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刘韡未参与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2,279,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80%;反对5,575,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0%;弃权13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979,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724%;反对5,575,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205%;弃权13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71%。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刘韡未参与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2,185,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93%;反对5,70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85%;弃权10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884,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844%;反对5,70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429%;弃权10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27%。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刘韡未参与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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