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龙蟠科技(603906):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10月14日 19:47:26 中财网
原标题:龙蟠科技: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6-153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被担保人名称本次担保 金额实际为其提供的 担保余额(不含本 次担保金额)是否在前 期预计额 度内本次担保是 否有反担保
江苏可兰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苏可兰素”)2,500.0036,200.00是否
锂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津锂源”)5,000.000.00是否
南京锂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京锂源”)10,989.86169,315.43是否
锂源(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苏锂源”)33,989.95128,101.45是否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亿元)0.00
截至2026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亿元)87.04
对外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307.80
特别风险提示?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 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因担保发生频次较高,且子公司多在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及担保协议后根据实际用款需求分批提款,为便于投资者了解公司阶段性时间内的对外担保概况,公司按月汇总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2026年9月,公司累计新增为下属公司提供了总计52,479.82万元的综合授信担保,主要包括:
具体情况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金额授信机构担保类型反担保 情况期限
江苏龙蟠科 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龙蟠科 技”或“公 司”)江苏可兰素2,500.0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城东支行连带责任 保证无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江苏锂源252.6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连带责任 保证无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江苏锂源5,928.9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金坛支行连带责任 保证无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江苏锂源9,864.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分行连带责任 保证无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江苏锂源8,000.00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紫东支行连带责任 保证无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江苏锂源9,800.00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白下支行连带责任 保证无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天津锂源5,000.0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天津分行连带责任 保证无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南京锂源589.8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鼓楼支行连带责任 保证无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南京锂源10,400.0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连带责任 保证无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江苏锂源31.3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常州分行连带责任 保证无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江苏锂源38.6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常州分行连带责任 保证无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江苏锂源26.9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常州分行连带责任 保证无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江苏锂源47.3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常州分行连带责任 保证无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合计52,479.82     
注:上述表格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方中,天津锂源、南京锂源、江苏锂源为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锂源”)的全资子公司,常州锂源的其余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无反担保。常州锂源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出资 方式持股比例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4,866.1168货币68.69%
常州金沙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116.9356货币5.61%
福建时代闽东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5,020.3125货币4.61%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4,601.9531货币4.22%
昆仑工融绿色(北京)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4,285.8091货币3.93%
常州优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500.0000货币3.21%
常州金坛泓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00.0000货币3.21%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150.0000货币2.89%
南京金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750.0000货币1.61%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1,501.5440货币1.38%
南京超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700.0000货币0.64%
合计108,992.6711 100.00%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1月23日和2026年2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以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拟为自身或互为对方提供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担保、其他融资担保、履约担保、业务担保、产品质量担保以及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货款担保等,包括新增担保和原有担保的展期或续保,不含之前已审批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以及其他单独审议的担保事项。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本次担保额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此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139 2026
任一时点担保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龙蟠科告编号:2026-021)。

公司分别于2026年5月29日和2026年6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主要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拟为自身或互为对方提供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担保、其他融资担保、履约担保、业务担保、产品质量担保以及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货款担保等,包括新增担保和原有担保的展期或续保,不含之前已审批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以及其他单独审议的担保事项。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后,总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56.3亿元,本次新增担保额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新增额度事项之日起至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届满12个月止,该新增担保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担保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56.3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4)。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锂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锂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公司持股情况控股子公司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本公司通过常州锂源持有其68.69%股权
法定代表人沈志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7871882
成立时间2015年12月28日
注册地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兴宝道9号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池制造; 电子专用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电子专用材料研发; 新材料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项目2026年6月30日 /2026年1-6月(未 经审计)2025年12月31日 /2025年度 (经审计)
 资产总额69,226.6170,093.34
 负债总额20,988.3721,545.09
 资产净额48,238.2448,548.25
 营业收入10,660.1466,517.63
 净利润592.295,650.50
2、南京锂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南京锂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公司持股情况控股子公司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本公司通过常州锂源持有其68.69%股权  
法定代表人石俊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MA27PX3J8Y  
成立时间2022 9 14 年 月 日  
注册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路3号高通科创基地  
注册资本60,000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 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专用化学产品销售 (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项目2026年6月30日 /2026年1-6月(未 经审计)2025年12月31日 /2025年度 (经审计)
 资产总额441,402.47269,804.52
 负债总额397,502.80223,544.93
 资产净额43,899.6746,259.59
 营业收入3,360.4711,114.45
 净利润-2,695.10295.71
3、江苏可兰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可兰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公司持股情况全资子公司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本公司持有其100.00%股权
法定代表人秦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90440328M
成立时间2009年8月20日
注册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沂湖路8号
注册资本43,553.1144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危险化 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成品油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终端计量设备制造;终端计量设备销售;站用加氢及储 氢设施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 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 类专业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 专用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 销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模 具制造;模具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 医用包装材料制造;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 器械);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 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 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 售预包装食品);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个人卫 生用品销售;纸制品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 日用化学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

 品);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箱包 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工艺 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办公用 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五金产 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 照相机及器材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 食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货物 进出口;肥料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 汽车装饰用品销售;轮胎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 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橡胶 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照明器具销售;仪器仪表销 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 洗车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项目2026年6月30日 /2026 1-6 年 月(未 经审计)2025年12月31日 /2025 年度 (经审计)
 资产总额156,179.71107,502.63
 负债总额88,669.1441,646.03
 资产净额67,510.5765,856.60
 营业收入17,496.6334,138.24
 净利润1,448.273,782.52
4、锂源(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锂源(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公司持股情况控股子公司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本公司通过常州锂源持有其68.69%股权
法定代表人沈志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5504675
成立时间2021年1月28日
注册地常州市金坛区江东大道519号
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 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资源再生 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项目2026年6月30日 /2026年1-6月(未 经审计)2025年12月31日 /2025年度 (经审计)
 资产总额285,525.26241,540.92
 负债总额248,482.44213,064.78
 资产净额37,042.8228,476.13
 营业收入99,286.49154,548.15
 净利润8,533.77-1,807.12
注1:财务数据为单体报表口径;
注2:上述表格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为江苏可兰素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2,500.00万元
担保范围: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
、公司为江苏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252.65万元
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公司为江苏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5,928.92万元
担保范围: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公司为江苏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9,864.10万元
担保范围: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5、公司为江苏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紫东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8,0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权延期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6、公司为江苏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下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9,800.00万元
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公司为天津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00万元
担保范围: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公司为南京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589.86万元
担保范围: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9、公司为南京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10,400.00万元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10、公司为江苏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31.32万元
担保范围: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11、公司为江苏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38.64万元
担保范围: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12、公司为江苏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26.95万元
担保范围: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13、公司为江苏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47.38万元
担保范围: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下属公司江苏可兰素、天津锂源、南京锂源、江苏锂源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支持,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江苏锂源、天津锂源和南京锂源的母公司常州锂源的其余少数股东单独持股比例均低于10%,其中常州优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石俊峰的关联方,与南京金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超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均为公司管理层参与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不享有股东权益,公司对江苏锂源、天津锂源和南京锂源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具有充分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常州锂源的其余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也未对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发展,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对担保业务实施全流程规范化管理。具体实施措施包括:设立专职岗位对担保台账进行动态记录与管理;建立项目准入评估机制,通过多维度(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用途合规性、还款来源可靠性、现金流量充足性等核心要素)开展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偿债能力审查程序,通过持续追踪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财务变化,审慎评估被担保对象债务履约能力等。该管控体系旨在通过动态风险预警机制,有效防范担保业务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2026年1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以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在2026年5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具体的授信与担保事宜,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授信申请、借款、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战略。相关担保在公司2026年度担保预计和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9月30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已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87.04亿元,占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307.80%,在公司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其中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4.72亿元,占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299.58%。

截至2026年9月30日,下属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5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8.84%。

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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