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国能日新(301162):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162 证券简称:国能日新 公告编号:2026-089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能日新”)于202512 18 2025 2026 年 月 日召开了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年度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2026年度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部分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5.5亿元(该担保额度包含公司已审批通过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其中公司拟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3.5亿70% 2 元,为资产负债率 以下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7)。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需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日新鸿瑞智慧能源(衢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鸿瑞”)与华宝都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涉及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694.45万元。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及日新鸿晟智慧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鸿晟”)、日新鸿瑞与华宝租赁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日新鸿瑞与华宝租赁未实际开展该笔融资租赁业务,前述担保合同未产生实际担保效力,现已废止。 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鸿瑞与华宝租赁分别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动产抵押合同》,将日新鸿瑞下属项目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及发电设备抵押给华宝租赁。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鸿晟与华宝租赁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将日新鸿晟持有的日新鸿瑞股权质押给华宝租赁。上述事项已分别履行子公司内部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日新鸿瑞智慧能源(衢州)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3、法定代表人:邵亮 4、成立日期:2024年5月10日 5、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雪泉街2幢308-2室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节能管理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7、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鸿晟智慧能源(上海)有限公司持有日新鸿瑞100%股权。 8、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出租人:华宝都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3)承租人:日新鸿瑞智慧能源(衢州)有限公司 (4)担保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出租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租赁本金人民币6,944,512.71元、租息、首付租金、租前息(如有)、资金占用费、手续费、保险费(如有)、迟延违约金、违约金、提前结束费、损失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出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代理费、咨询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为避免歧义,如主合同因任何原因被解除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不变。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的三年。 2、《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权人:华宝都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出质人:日新鸿瑞智慧能源(衢州)有限公司 (3)质押内容:项目应收账款 (4)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租赁本金6,944,512.71元、租息、首付租金、租前息(如有)、资金占用费、手续费、保险费(如有)、迟延违约金、违约金、提前结束费、损失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其他应付款项以及质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代理费、咨询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为避免歧义,如主合同因任何原因被解除的,出质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不变。 (5)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的三年。 3、《动产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抵押权人:华宝都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抵押人:日新鸿瑞智慧能源(衢州)有限公司 (3)抵押物:光伏发电系统 (4)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租赁本金6,944,512.71元、租息、首付租金、租前息(如有)、资金占用费、手续费、保险费(如有)、迟延违约金、违约金、提前结束费、损失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其他应付款项以及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代理费、咨询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为避免歧义,如主合同因任何原因被解除的,抵押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不变。 (5)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的三年。 4、《股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押权人:华宝都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出质人:日新鸿晟智慧能源(上海)有限公司 (3)质押内容:日新鸿瑞100%股权 (4)质押担保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租赁本金6,944,512.71元、首付租金、租息、租前息(如有)、资金占用费、手续费、保险费(如有)、迟延违约金、违约金、提前结束费、损失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出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代理费、咨询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5)质押期限: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致,即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的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累计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6.844亿元(该担保额度包含公司已审批通过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3.21%。公司本次为日新鸿瑞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的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7,933.61万元(不含子公司对其子公司),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23.95%,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3,44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8.4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担保的目的及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影响 本次被担保对象日新鸿瑞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能够有效促进子公司的经营发展。因此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华宝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HB2026CG-048); 2、日新鸿瑞与华宝租赁分别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HB2026RP1-048)、《动产抵押合同》(HB2026CM-048); 3、日新鸿晟与华宝租赁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HB2026EP-048)。 特此公告。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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