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清溢光电(688138):收购报告书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的名称: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清溢光电 股票代码:688138 收购人名称:SuSihNewco(BVI)Limited 住所/通讯地址:香港九龙长沙湾青山道538号半岛大厦31楼 一致行动人之一:SuSih(PTC)Limited 住所/通讯地址:香港九龙长沙湾青山道538号半岛大厦31楼 一致行动人之二:唐英年 住所/通讯地址:香港九龙长沙湾青山道538号半岛大厦31楼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13日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1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格式准则第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清溢光电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清溢光电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收购人拟通过间接收购方式持有清溢光电股份。 本次收购前,唐英年、唐英敏作为唐翔千的遗嘱执行及受托人持有香港光膜100%股权,香港光膜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公司51.01%股权;唐英年通过间接持股伟华电子有限公司持有公司0.23%股权。唐英年、唐英敏于2024年11月19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两人共同控制清溢光电,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后,唐英敏不再持有香港光膜的股权,同时不再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且与唐英年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协议》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唐英年作为家族信托的委托人通过SSPTC公司、Newco公司间接持有香港光膜100%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公司51.01%的股权;同时通过间接持有伟华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公司0.23%的股权,最终合计间接持有公司51.24%的股权。 五、本次收购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豁免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唐英敏的自愿性承诺后方可生效,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做准备。上述豁免事项是否能被上述审议程序审议通过及通过审议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2 第一节 释义...............................................................................................................5 第二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6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目的.........................................................................................14 第四节 收购方式及资金来源.................................................................................16 第五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19 第六节 后续计划.....................................................................................................20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22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25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26第十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27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28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36 附 表.........................................................................................................................37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唐英年,唐英年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之“(三)一致行动人之二基本情况”。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英年控制的除清溢光电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1、Newco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Newco公司成立于2026年1月27日,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系唐英年在海外的投资平台。 2、根据《格式准则第16号》第四十六条“...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则应当比照前款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Newco公司成立不足一年,需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其实际控制人为唐英年,唐英年同时系家族信托的委托人。 唐英年的信息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之“(三)一致行动人之二基本情况”,无相关财务数据。 (二)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1、一致行动人之一SSPTC公司: SSPTC公司成立于2025年10月20日,注册地在开曼群岛,系唐英年在海外的私人信托公司。 根据《格式准则第16号》第四十六条“...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则应当比照前款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SSPTC公司成立不足一年,需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其实际控制人为唐英年,唐英年同时系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唐英年的信息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之“(三)一致行动人之二基本情况”,无相关财务数据。 2、一致行动人之二唐英年: 唐英年的信息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之“(三)一致行动人之二基本情况”,无相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未决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五、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一)Newco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Newco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SSPTC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Newco公司及SSPTC公司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唐英年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唐英年通过间接持有伟华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境内上市公司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183.SH)已发行股份的12.25%。 七、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本次收购完成后,唐英年作为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对SSPTC公司(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进行控制,SSPTC公司直接持有Newco公司100%的股权。因此,唐英年、SSPTC公司、Newco公司构成《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及控制情况”之“(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目的 一、收购目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唐英年、唐英敏,作为唐翔千的遗嘱执行及受托人,为顺利完成遗产分配,实现家族财产的传承及长期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唐英年作为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执行遗产承办工作、对继承所得权益进行归集、整理与传承的配套处置行为,属于家族内部权益调整。公司实际控制人唐英年、唐英敏(唐翔千的遗嘱执行及受托人)签署《股份转让文书及买卖单据》,将持有香港光膜的100%股权转让给Newco公司(由唐英年100%持有)。前述股份转让完成后,唐英年将其持有Newco公司的100%股份转让给SSPTC公司(家族信托的受托人,由唐英年作为委托人设立),由SSPTC公司以受托人身份为家族信托持有Newco公司100%股份。前述股权转让均以无偿方式进行,作为家族财富及继承计划用途,上述安排构成遗产分配中的整体一揽子安排。 二、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作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所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1、唐英年、唐英敏(唐翔千的遗嘱执行及受托人)与Newco公司签署《股份转让文书及买卖单据》,将持有香港光膜的100%股权(即对应160,000,000股股份)转让给Newco公司,股份转让对价为0元,尚需香港光膜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2、唐英年与SSPTC公司签署《赠与契据(DeedofGift)》以及《股份转让文书》,唐英年将其持有Newco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家族信托受托人SSPTC公司,股份转让对价为0元;尚需Newco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3、本次收购涉及豁免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唐英敏的自愿性承诺事项,该等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四节 收购方式及资金来源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情况 (一)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Newco公司、一致行动人SSPTC公司未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唐英年、唐英敏作为唐翔千的遗嘱执行及受托人持有香港光膜100% 股权,香港光膜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公司51.01%股权;唐英年通过间 接持股伟华电子有限公司持有公司0.23%股权。 本次收购前,清溢光电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二)本次收购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唐英年作为家族信托的委托人通过SSPTC公司、Newco公司间接持有香港光膜100%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公司51.01%的股权;同时通过间接持有伟华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公司0.23%的股权。因此,唐英年通过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公司51.24%的股权。 本次收购后,清溢光电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二、本次收购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收购的方式 公司实际控制人唐英年、唐英敏(唐翔千的遗嘱执行及受托人)签署了《股份转让文书及买卖单据》,将持有香港光膜的100%股权转让给Newco公司(由唐英年100%持有)。前述股份转让完成后,唐英年将其持有Newco公司的100%股份转让给SSPTC公司(家族信托的受托人,由唐英年作为委托人设立),由SSPTC公司以受托人身份为家族信托持有Newco公司100%股份。前述股权转让均以无偿方式进行,作为家族财富及继承计划用途,上述安排构成遗产分配中的整体一揽子安排。 (二)本次收购相关协议/文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股份转让文书及买卖单据》的约定,唐英年、唐英敏(唐翔千的遗嘱执行及受托人)将持有香港光膜的100%股权(即对应160,000,000股股份)转让给Newco公司,股份转让对价为0元;前述股份转让完成后,唐英年通过签署《赠与契据(DeedofGift)》及《股份转让文书》将持有Newco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家族信托受托人SSPTC公司,股份转让对价为0元。 三、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收购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豁免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唐英敏的自愿性承诺、香港光膜董事会审议通过唐英年、唐英敏(唐翔千的遗嘱执行及受托人)与Newco公司签署《股份转让文书及买卖单据》、Newco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唐英年与SSPTC公司签署《赠与契据(DeedofGift)》以及《股份转让文书》后方可生效。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唐英敏承诺:“在锁定期(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其中“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或控制公司股份总数的25%”属于唐英敏的自愿性承诺。 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自愿性承诺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以无偿转让方式进行,不涉及资金及支付。 第五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1、本次收购前,唐英年、唐英敏作为唐翔千的遗嘱执行及受托人持有香港光膜100%股权,香港光膜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公司51.01%股份;唐英年通过间接持股伟华电子有限公司持有公司0.23%股份。唐英年、唐英敏共同控制清溢光电,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收购完成后,清溢光电的实际控制人由唐英年、唐英敏二人减少为唐英年一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香港光膜,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亦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2、本次收购系为顺利完成遗产分配,实现家族遗产分配而进行的持股架构调整,实际控制人内部进行股权转让并新增间接控股股东,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实际控制人合计间接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发生变化,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收购方式及资金来源”之“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情况”。 三、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收购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收购方式及资金来源”之“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四、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收购人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发表了结论性意见。具体详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SuSihNewco(BVI)Limited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拟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进行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改变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进行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草案。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并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其他重大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系为顺利完成遗产分配,实现家族遗产分配而实施的持股架构调整,在实际控制人内部的股权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本次收购不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业务和人员的调整,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保证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已经出具如下承诺: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确保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方面继续保持独立。”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本次收购完成后,为确保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避免收购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收购人Newco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之一SSPTC公司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如有)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同公司及/或其下属企业所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行动。 (2)在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及/或其下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将不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公司及/或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或取得与公司及/或其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一致行动人之二(实际控制人)唐英年在清溢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唐英年将继续履行前述承诺。前述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如有)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同公司及/或其下属企业所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行动。 (2)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及/或其下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将不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公司及/或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或取得与公司及/或其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控制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继续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规,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市场公允公平原则,在履行上市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的基础上,保证以规范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从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为规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本人不会利用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承诺人及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条件或利益。 2、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3、对于与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关联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次收购系实际控制人内部股权调整,未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的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清溢光电股份的情况。 二、收购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的6个月内,收购人的董事、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清溢光电股份的情况。 第十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一、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根据《格式准则第16号》第四十六条“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则应当比照前款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Newco公司成立于2026年1月27日,成立不足一年,需披露实际控制人或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其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唐英年,唐英年同时系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唐英年的信息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之“(三)一致行动人之二基本情况”,无相关财务资料。 二、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一)一致行动人之一——SuSih(PTC)Limited SSPTC公司成立于2025年10月20日,成立不足一年,需披露实际控制人或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SSPTC公司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唐英年作为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实际控制SSPTC公司。唐英年的信息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之“(三)一致行动人之二基本情况”,无相关财务资料。 (二)一致行动人之二——唐英年 一致行动人唐英年为自然人,不涉及财务资料事项。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收购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收购人声明 本企业/本人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收购人:SuSihNewco(BVI)Limited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13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一致行动人:SuSih(PTC)Limited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13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一致行动人: 唐英年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13日 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健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振湘 宋征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13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签章页)收购人:SuSihNewco(BVI)Limited 授权代表: 2026 10 13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签章页)SuSih(PTC)Limited 一致行动人之一: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13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签章页)一致行动人之二: 唐英年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13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收购人在中国境外登记注册的文件; 2、收购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决定文件; 4、本次收购的相关协议/文书; 5、收购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6、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名单及其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7、本次收购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8、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出具的相关承诺; 9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0、法律意见书; 11、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清溢光电证券事务部,以备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 表 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SuSihNewco(BVI)Limited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13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之一:SuSih(PTC)Limited 授权代表: 2026 10 13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之二: 唐英年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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