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经纬辉开(300120):担保进展
证券代码:300120 证券简称:经纬辉开 公告编号:2026-93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辉开”或“公司”)分别于2026年1月13日、2026年1月2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事宜的议案》,同意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根据需要分次向银行及非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累计不超过199,500万元人民币,并为以上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该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存量担保的展期或续保。本次综合授信额度、预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综合授信、担保事宜另行审议程序。实际担保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使用。在不超过已审批担保总额度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总担保额度范围内适度调整各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 二、担保进展情况 基于前期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及授权,近日公司发生以下事项: 1、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其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额度。中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系统”)、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辉开”)分别与华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前述业务所发生的债务向华夏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向华夏银行就此借款合同实际提款5,000万元。 2、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经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电力”)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了《融资额度协议》,浦发银行向经纬电力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的融资额度。经纬辉开、深圳新辉开分别与浦发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前述业务所发生的债务向浦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目前,经纬电力已向浦发银行银行就此融资额度实际提款5,000万元。 上述担保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1、概况 企业名称: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双港)旺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周成栋 注册资本:57439.3929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12847285B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设立时间:1999年3月1日 公司经营范围:生产经营触摸屏、背光源、集成电路引线框架、液晶显示器及电路配件,小型家用电路产品(不含许可证管理国家限制产品);集成电路块的组装;生产经营电话机及相关配件、手机零配件、相关电子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电线、电缆、有色金属材料、绝缘材料、矽钢片、电抗器;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2、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二)天津经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1、概况 企业名称:天津经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创新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7G8P6Q7G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设立时间:2022年2月18日 企业股东: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经纬电力100%的股权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线、电缆经营;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 与公司关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2、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中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高新区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甲方):中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或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债权人(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高新区支行 债务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1.1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选择为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债权发生期1.2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1.3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牌价折算)。 1.4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6年9月29日至2027年9月21日。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2.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2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条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和保证方式 3.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3.1.1本合同1.4款所约定的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3.1.2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3.1.3主合同债务人、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3.1.4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 3.1.5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3.2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3.2.1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3.2.2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二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3.3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3.4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甲方不得以其他担保为由免除或减轻其保证担保责任。甲方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的其他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其他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5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4.1.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4.1.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4.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4.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第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合同转让、变更与解除 6.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6.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主合同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二)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为天津经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或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债权人: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主合同债务人:天津经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第二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第三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第四条主合同变更 保证人在此确认,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限或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等情形,如未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无需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将不受该等变更的影响,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对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开立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包括所开立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任何修改,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通知保证人,该等修改视为已征得保证人的事先同意,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五条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被撤销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经审批的担保额度总计199,5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15,536.4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6.14%(其中,子公司为母公司经纬辉开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9,220.00万元);上述担保中,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26,056.9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41%。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 特此公告。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12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