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研环境(301288):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清研环境”)委托,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涉及公司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与本激励计划和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相关的文件、记录、资料和证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并就本激励计划和本次归属、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与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归属、本次作废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归属、本次作废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1. 2025年7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 2025年7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 2025年7月23日至2025年8月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 4. 2025年8月2日,公司披露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 2025年8月8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 2025年9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2人,归属数量为53.96万股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归属符合法律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0.7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3人调整为12人。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法律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法律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归属符合法律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三)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法律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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