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民股份(300345):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时间:2026年10月11日 16:46:49 中财网
原标题:华民股份: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罗锋先生、副总裁戴桂中女士、财务总监高先勇先生保证向本公司 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持有公司股份80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0.1373%)的董事罗锋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0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0.0343%)。

2、持有公司股份225,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0.0386%)的副总裁戴桂中女士计划自本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6,25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0.0097%)。

3、持有公司股份225,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0.0386%)的财务总监高先勇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6,25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0.0097%)。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罗锋先生、高级管理人员戴桂中女士、高先勇先生分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职务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罗锋董事800,0000.1373
2戴桂中副总裁225,0000.0386
3高先勇财务总监225,0000.0386

合计1,250,0000.2145
注:上表数据位数之和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二、股份减持计划
1、减持目的:个人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并已上市流通的股份。

3、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4、减持数量:
本次计划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312,5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536%,具体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职务拟减持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1罗锋董事200,0000.0343
2戴桂中副总裁56,2500.0097
3高先勇财务总监56,2500.0097
合计312,5000.0536  
注:(1)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限制性股票归属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2)上表数据位数之和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6、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7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罗锋先生、戴桂中女士、高先勇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8、罗锋先生、戴桂中女士、高先勇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股份承诺与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罗锋先生、戴桂中女士、高先勇先生所持有的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其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拟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价格、数量等实施的不确定性。

2、本次拟减持股东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3、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上述人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罗锋先生、戴桂中女士、高先勇先生分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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