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电子(000561):烽火电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经公司2026年10月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 有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 (二)公开透明原则; (三)平稳过渡原则; (四)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任期届满离任、 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外,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动离 任。 第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原因。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 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原因。其辞 职自董事会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所占比例不符合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如公司需要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下,职工代表 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的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 资格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会任期届满前解除非职工董事职 务,并于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董事的解任应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进行。董事会可 在任期届满前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于董事会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可依法主张赔偿。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的,公 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或作出解聘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 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报本人及近亲属身份信息、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信息。 第三章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后,应当办妥全部 交接手续,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 印章、未完结事项清单及其他公司财物等,交接记录由离职人 员与公司授权代表双方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财务决策等 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 事会报告,离职人员应全面配合。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职免除或终止;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仍应当履行。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在离职 后三年内继续有效;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该秘密依 法公开前持续有效;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并严格遵守竞业限制约定。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变动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 则、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未履行交接义 务、承诺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 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相关规定 冲突,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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