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港(000582):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 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以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和钦 州市港口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恒 港码头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恒港码头 有限公司 100%股权,不涉及需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 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公司已在《北部湾港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 及审批程序,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注册的风险作出 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 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资产过户或转移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 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 区恒港码头有限公司 100%股权,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恒港码 头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将合法拥有标的资产, 能实际控制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 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 面继续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 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 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 条之规定。 特此说明。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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