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立智能(920007):2026-099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证券代码:920007 证券简称:酉立智能 公告编号:2026-099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1359号文核准,酉立智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20.3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3.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6,87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763.5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4,112.4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为 2025年 7月31日,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5]第 15-00002号《验资报告》。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公司新增发普通股 168.0450万股,因本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4,031.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73.41万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3,857.99万元,到账时间为 2025年 9月 8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超额配售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25]第 15-00003号《验资报告》。 综上,本次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数量 1,288.3450万股(含超额配售),募集资金总额为 30,907.4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总计人民币 2,936.96万元,最终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27,970.44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专储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分别简称“《原协议》一”、“《原协议》二”、“《原协议》三”、“《原协议》四”)。 二、募集资金监管补充协议的签署情况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自身需求,近日公司及子公司安徽寅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甲方)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分别作为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分别简称“《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补充协议》四”),对原协议中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变更内容 1、《补充协议》一 甲方: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安徽寅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安徽寅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安徽寅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原协议其余条款均不变,除本补充协议约定变更的条款外,其他内容三方仍按原协议的约定履行。 2、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 2028年 12月 31日解除。 三、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10月 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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