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新安洁(920370):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920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6-069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民事审判监督决定阶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年 7月 7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6年 7月 1日 受理机关的名称: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于 2026年 9月出具商检民监【2026】154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具体情况详见第二项第(四)条“案件进展情况”。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1.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延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先忠、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民事监督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志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先忠、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民事监督申请人,系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 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省永城市崇法寺街道办事处(原永城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张亚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民事监督被申请人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洁公司”)、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新永公司”)因与河南省永城市崇法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崇法寺街道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 14民终 3564号民事判决,于 2026年 5月向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监督申请。 (三)诉讼请求及依据 监督请求 1.请求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对(2025)豫 14民终 3564号民事判决进行审查,并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或由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3.抗诉后请求改判撤销二审判决,全额支持申请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申请理由 1.不可抗力扣减549.3万元,属适用法律错误 不可抗力免责以“合同不能履行”为前提,但申请人服务从未中断,有被申请人每月签字盖章的评分表为证,不具备免责基础; 服务费属于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问题,不属于不可抗力免责、减免事由。 2.行政区划变更扣减661.4万元,属事实认定错误 区划变更后被申请人从未通知缩减服务范围,反而继续在评分表上签字确认100%支付标准,其事后反言扣减,违反诚信原则; 法院既认定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又将举证责任倒置给申请人,逻辑矛盾;被申请人仅证明行政面积减少,未证明实际服务范围缩减,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其承担。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再审驳回裁定未能纠错,故依法申请检察监督。 (四)案件进展情况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9月出具商检民监【2026】154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决定不支持申请人新安洁公司、河南新永公司的监督申请。理由如下: 1.关于因疫情因素酌定扣减服务费的问题。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原审法院综合考量本地疫情及政府管控的实际情况,依法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酌定扣减6个月服务费,并未超出法定自由裁量权范畴,并无不当。 2.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扣减服务费的问题。一审法院依据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机构出具的勘测报告,按照划出区域占原服务区域的面积的比例,计算扣减服务费,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合理性。 3.关于是否存在重复扣减服务费的问题。原审法院针对疫情因素、行政区划调整因素作出的两项服务费扣减认定,相互独立、核算维度不同,不存在重复扣减的情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安洁及河南新永公司运行正常。新安洁及河南新永公司将依据本案相关判决文书,要求被告履行支付服务费义务,维护公司权益,并依据案件实际执行情况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商检民监【2026】154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10月 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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