颀中科技(688352):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孙公司参与认购北京奕斯伟计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证券代码:688352 证券简称:颀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6-083 转债代码:118059 转债简称:颀中转债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参与认购北京奕斯伟计算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北京奕斯伟计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斯伟计算”) ? 投资金额: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颀中科技”)之全资孙公司颀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颀中国际贸易”)参与认购奕斯伟计算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根据奕斯伟计算配发结果,颀中国际贸易作为基石投资者认购金额为955.90万美元,作为锚定投资者认购金额为1,044.01万美元,该金额不包括经纪佣金、香港联交所交易费、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交易征费、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等。 ? 交易实施已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纳入公司2026年度投资计划,经公司2026年8月1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为认购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首发股份,股价受到宏观经济政策、行业环境、奕斯伟计算经营业绩及资本市场波动等多方面影响,可能存在无法取得预期投资收益的风险。公司将持续跟踪市场情况,积极做好风险防控。本次投资旨在深化供应链合作与业务协同,但未来双方合作可能受行业周期、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业务协同不及预期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本次交易概况 1、本次交易概况 公司之全资孙公司颀中国际贸易参与认购奕斯伟计算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根据奕斯伟计算于2026年10月8日披露的《最终发售价及配发结果公告》,颀中国际贸易作为基石投资者认购金额955.90万美元,获配奕斯伟计算48,386,000股股份,持股比例占全球发售后已发行股本总额的0.22%。奕斯伟计算、颀中国际贸易及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融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基石投资协议》约定,颀中国际贸易作为基石投资者认购的股份的禁售期为奕斯伟计算上市日起六个月。 颀中国际贸易作为锚定投资者认购金额为1,044.01万美元,获配奕斯伟计算52,846,000股股份,持股比例占全球发售后已发行股本总额的0.24%,颀中国际贸易作为锚定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无禁售期。 上述金额不包括经纪佣金、香港联交所交易费、香港证监会交易征费、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等。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公司于2026年8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同意公司2026年度投资计划,本次投资已纳入公司2026年度投资计划。本次投资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标的概况 奕斯伟计算是一家基于RISC-V架构的芯片产品提供商,采用无晶圆厂(fabless)业务模式,以RISC-V为基础架构,专注于芯片、芯片组、板卡及相关核心软件的研发和设计,提供人机交互及多媒体处理芯片产品、互连及计算芯片产品。其中,人机交互及多媒体处理芯片产品主要应用于家居、办公及便携场景,使智能终端能够管理基于屏幕的输入输出并处理多媒体信号;互连及计算芯片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机器人及工业场景,使汽车、机器人及工业设备等智能体感知、处理、执行,对物理环境作出行动。 (二)投资标的具体信息 (1)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单位:亿元
()标的股权结构
(三)出资方式 公司全资孙公司颀中国际贸易参与认购奕斯伟计算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份,认购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美元。其中,作为基石投资者认购金额955.90万美元,作为锚定投资者认购金额为1,044.01万美元,该等金额不包括经纪佣金、香港联交所交易费、香港证监会交易征费、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等。上述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 三、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奕斯伟计算的发售价为每股1.55港元,所有参与奕斯伟计算本次香港首次公开发行的投资者最终认购价格一致,此次交易定价公允,符合交易公平原则,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基石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订约方为: (1)北京奕斯伟计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2)颀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投资者”); (3)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中信证券香港”); (4)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中信里昂”); (5)中信建投(国际)融资有限公司(“中信建投”,与中信证券香港统称为“联席保荐人”,各自称为“联席保荐人”;中信里昂与中信建投合称为“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各自称为“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 2.投资 2.1在下文第3条所指的条件得到落实(或各方共同豁免,但第 3.1(a),3.1(b),3.1(c),3.1(d)条和3.1(e)条所列条件不得豁免并且第3.1(f)条所列条件只能由本公司、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及联席保荐人共同豁免)的情况下,及依据本协议载明的其他条款及条件: (a)投资者将于上市日期在国际发售下并作为国际发售的一部分并且通过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及/或其作为国际发售相关部分国际包销商的国际代表身份的联属人士,按发售价认购,而本公司将发行、配发和配售并且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将向投资者分配及/或交付(视情况而定)或者促致分配及/或交付(视情况而定)投资者股份;及 (b)投资者将按照第4.2条支付投资者股份的总投资额、经纪佣金及征费。 2.3本公司及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代表自身及全球发售包销商)将按彼等可能协定的方式厘定发售价。投资者股份的准确数目将由本公司及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根据附表一决定,而该决定一旦做出将不可更改且对投资者具有约束力,但明显有误者除外。 3.交割条件 3.1投资者在本协议项下认购投资者股份的义务,以及本公司及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根据第2.1条发行、配发、配售、分配及/或交付(视情况而定)或促致发行、配发、配售、分配及/或交付(视情况而定)投资者股份的义务仅以下列各项条件在交割时或之前均获满足或由各方豁免为条件(但第3.1(a)、3.1(b)、3.1(c)、3.1(d)条、3.1(e)条所列条件不得豁免并且第3.1(f)条所列条件只能由本公司、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及联席保荐人共同豁免): (a)包销协议已经订立且在不晚于包销协议中规定的时间和日期之前(依据其各自的原始条款或稍后经协议各方同意作出豁免或修改后)已生效并成为无条件,且上述包销协议均未予以终止; (b)发售价已根据公司及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代表他们自己和全球发售的包销商)之间所签订的包销协议及定价协议确定; (c)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已批准股份的上市并准许买卖H股股份(包括投资者股份以及其他适用的豁免和批准),且上述批准、准许或豁免于联交所开始买卖H股股份之前并未被撤销; (d)中国证监会已经受理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备案结果,且该等受理通知书和/或经公布的备案结果在H股于联交所开始买卖之前尚未被拒绝、撤回、撤销或使其无效; (e)任何政府机关并未颁布或发布禁止完成全球发售或本协议中预期进行的交易的任何法律,且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概未作出妨碍或禁止完成上述交易的任何有效命令或禁制令;及 (f)投资者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陈述、保证、承诺、承认和确认在所有方面于本协议日期均属及于上市日期将属准确、真实及完整,不具误导性或欺骗性且投资者方面并无违反本协议。 4.交割 4.1根据第3条和本第4条的规定,投资者将依据国际发售并作为国际发售的一部分,通过作为国际发售相关部分国际包销商的国际代表身份的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及/或其联属人士),按发行价认购投资者股份。因此,投资者股份将在国际发售交割的同时被认购,时间及方式须由本公司和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确定。 5.对投资者的限制 5.1按照第5.2条,投资者(为其自身及代表投资者全资附属公司(在投资者股份由投资者全资附属公司持有的情況下(如有)))与本公司、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及联席保荐人达成一致、订立契诺并承诺,未经本公司、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及联席保荐人各自的事先书面同意,投资者自上市日期起六(6)个月期间(“禁售期”)内的任何时间(包括上市日期),投资者不会并促使其联属人士不会直接或间接地(i)以任何方式处置任何相关股份或持有任何相关股份的任何公司或实体中的任何权益,包括任何可转换、可交换、可行使的证券或代表可收取上述证券的权利,或同意或订约订立或公开宣布有意订立此类交易;(ii)允许其自身在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层面发生控制权改变(其定义见证监会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或(iii)直接或间接地达成与任何上述交易具有相同经济效果的交易;或(iv)同意或订约或公开宣布有意订立上文(i)、(ii)及(iii)所述的任何前述交易,而不论上文(i)、(ii)及(iii)所述的任何前述交易是否将以交付相关股份或其他可转换为、可行使以获得或可兑换为相关股份的该等其他证券来交收,无论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倘若在禁售期后的任何时间处置任何相关股份,投资者将确保(a)有关处置将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及(b)投资者将尽其最大努力确保有关处置不会造成H股股份市场混乱或虚假。 7.终止 7.1本协议可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a)根据第3.2条、第4.6条或第4.8条终止; (b)如果在国际发售的交割当日或之前投资者方面严重违反本协议(包括投资者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及确认),则本公司、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及联席保荐人的每一方可自行终止本协议(即便有任何与本协议相反的规定);或 (c)所有各方书面同意后终止本协议。 7.2在不损害第7.3条规定的原则下,如果根据第7.1条终止本协议,各方无须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自义务(第8.1条项下的保密义务除外),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责任(下文第11条项下的权利除外)应中止,并且任何一方无权向任何其他各方提出任何索赔,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在该等终止之时或之前就本协议条款对其他各方已产生的权利或责任。 7.3即使本协议终止,投资者在本协议中提供的赔偿仍然有效。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作为先进封测服务商,奕斯伟计算系公司显示驱动、RISC-V算力、人机交互芯片设计领域重要客户,本次投资是公司深化客户合作、协同技术研发、促进公司迈向综合类先进封测服务商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公司完成战略规划发展布局。 2026年9月16日,子公司颀中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先进封装项目正式启动建设,本项目将进一步完善公司先进封装产业与技术布局,夯实 2.5D异构集成核心技术能力。后续双方可开展针对RISC-V算力芯片、高集成显示SoC等产品的定制专属封测方案,提升芯片整体性能、良率、功耗表现,契合客户需求,借助奕斯伟计算的高端芯片应用场景完成新工艺量产验证,抢抓人工智能、高性能计算及高速光通信领域市场机遇,快速向AI、HPC先进封测延伸,进而迈向综合型高端封测服务商。 本次投资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的资金周转,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为认购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首发股份,股价受到宏观经济政策、行业环境、奕斯伟计算经营业绩及资本市场波动等多方面影响,可能存在无法取得预期投资收益的风险。公司将持续跟踪市场情况,积极做好风险防控。 本次投资旨在深化供应链合作与业务协同,但未来双方合作可能受行业周期、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业务协同不及预期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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