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30066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王卫东律师、赵振兴律师出席见证了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9月23日,公司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提案、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等事项。其中,《会议通知》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截至2026年9月24日即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9日在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5,163,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4%。 2.通过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江丰电子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96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4,501,6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合计97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129,665,5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和主持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边逸军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出席、主持本次股东会;经过半数的董事推举,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钱红兵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通过现场和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其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9,612,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2.《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114,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3%,反对2,355,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弃权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3.《关于增加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515,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提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述第1项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在审议第2项、第3项提案时,与提案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回避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审议事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和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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