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迪威迅(30016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19:52:42 中财网
原标题:ST迪威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首次及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公司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其中,首次授予可解除限售1152.51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应的符合条件激励对象有49名;预留授予可解除限售288.44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应的符合条件激励对象有7名。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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