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ST金花(600080):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原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名义违规担保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ST金花 编号:临2026-045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名义违规担保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裁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按照借款人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70%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申请人西安曙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汽车”)至2022年6月17日借款本金及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合计14,397,325.49元。 ?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已收到足额保证金用于覆盖涉案本金及相应利息等费用,公司将优先以保证金进行支付,实际清偿部分金额将计入“营业外支出”,影响公司当期损益,公司收取的对应部分保证金金额将计入“资本公积”,公司所有者权益保持不变。 2026年10月8日,公司收到《西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西仲裁字(2022)第1639号】,裁决按照借款人金花投资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70%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申请人曙光汽车至2022年6月17日借款本金9,421,227.09(13,458,967.27*70%)元及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2年6月17日为4,976,098.4(7,108,712.61*70%)元,合计14,397,325.49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违规担保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3年2月,公司收到西安市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开庭传票。经公司核查,因公司原控股股东金花投资与曙光汽车于2018年10月16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及公司为该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曙光汽车向西安市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承担担保责任21,895,017.36元。 (具体内容详见“临2023-009”号公告) 2023年8月,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人员及部分核心管理人员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已向公司提供了全额保证金2,190万元。该仲裁事项终审后,如公司被要求承担责任,公司将优先以保证金进行支付。(具体内容详见“临2023-041”号公告) 二、违规担保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6年10月8日,公司收到《西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西仲裁字(2022)第1639号】,裁决内容如下: (一)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曙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损失9421227.09元、至2022年6月17日的利息损失4976098.4元及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以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以案涉《借款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4.8%的年利率计算); (二)被申请人吴一坚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曙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带清偿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13458967.27元、至2022年4月20日尚未清偿的利息6782482.84元,若逾期履行,则利息连带清偿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以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以案涉《借款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4.8%的年利率计算); (注: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吴一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和,至2022年6月17日不应超过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偿还借款本金13458967.27元、未偿付利息7108712.61元。) (三)驳回申请人西安曙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余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127025元,申请人西安曙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一坚承担88917.5元,申请人西安曙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38107.5元。被申请人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一坚承担部分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申请人西安曙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一)由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未履行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违规以公司名义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公司将督促金花投资和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尽快履行还款义务,若原实际控制人按期足额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公司则无需承担付款责任;若原实际控制人未能足额清偿债务,公司将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公司将保留向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追偿、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公司将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涉案仲裁裁决。本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存在被法院裁定驳回的风险。在法院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生效前,案涉仲裁裁决仍具备法律效力,曙光汽车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公司前期已收到足额保证金用于覆盖涉案本金及相应利息等费用,如吴一坚不能足额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在追究吴一坚法律责任后,公司将优先以保证金进行支付,实际清偿部分金额将计入“营业外支出”,影响公司当期损益,公司收取的对应部分保证金金额将计入“资本公积”,公司所有者权益保持不变。 (四)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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