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发股份(600325):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与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持续开展金融类关联交易额度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与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持续开展金 融类关联交易额度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股份”或“公司”)承接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对华发股份关于增加与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集团”)及其子公司持续开展金融类关联交易额度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与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业务及资金需求,充分利用关联方资源优势,发挥协同效应,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公司2026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6年5月15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持续开展关联交易的议案》,2026年公司预计向华发集团(不含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融资及授信额度)申请保函及融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含本数,下同)。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及2026年5月1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2026-055)。 为进一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彰显大股东坚定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健康发展的信心,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公司拟向华发集团申请将上述保函及融资额度由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上述保函费率、融资利率参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相关额度可循环使用。2026年9月30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 了《关于增加与华发集团及其子公司持续开展金融类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公司同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与华发集团及其子公司持续开展金融类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郭凌勇、李伟杰、颜俊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公司拟提请股东会审议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并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在前述额度范围内,决策并办理单笔保函、融资的具体事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以及相关授权事项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华发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说明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华发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属于公司的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上述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各类金融服务,保函费率、融资利率等参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四、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能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发挥协同效应,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同时彰显了大股东坚定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健康发展的信心。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往来,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亦不会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性,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及意见 2026年9月30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与华发集团及其子公司持续开展金融类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9月30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与华发集团及其子公司持续开展金融类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郭凌勇、李伟杰、颜俊均回避3 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公司拟提请股东会审议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并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在前述额度范围内,决策并办理单笔保函、融资的具体事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以及相关授权事项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华发股份关于增加与华发集团及其子公司持续开展金融类关联交易额度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出具了同意的意见,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 综上,保荐机构对华发股份关于增加与华发集团及其子公司持续开展金融类关联交易额度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5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