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集团(600718):东软集团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19:11:32 中财网
原标题:东软集团:东软集团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之 法律意见书辽宁青联昆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联昆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朱香冰律师、刘宏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一)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议事规则; (三)董事会决议和相关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四)于2026年0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开发布了《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 求,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股东会审议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根据2026年09月14日召开的公司十一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 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于2026年0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 cn)公开发布了《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股 权登记日(2026年09月28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未多于7个工作日。 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 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 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 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充分、完整 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具体内容。 9:15-15:00。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荣新节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 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会议作出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 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的 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规范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716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98,080,3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2721%,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95,816,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248%。 其中,于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公司原股东东芝数字解决方案株式会社(TDSL)持有公司身份证明等文件。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居民身份证、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的证券持股凭证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股东名册的公司股东。 (二)公司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因工作原因,董事刘积仁 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指引第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与股东会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专项基金购买东软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1,328,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8610%;反对股数2,423,101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823%;弃 权股数126,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0567%。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16,747,156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26%;反对 2,423,101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11%;弃权126,766股,占出席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5,615,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808%;反对股数2,070,501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5201%;弃 权股数394,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099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表决结果,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 任何异议;本次股东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性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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