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硕科技(301295):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18:26:46 中财网
原标题:美硕科技: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原材料采购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以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

(三)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相匹配,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及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四)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五)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五条 公司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以及财务中心、营销中心、供应链中心、证券部的相关人员,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组长。

第七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以会议形式进行业务决策。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会议由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召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套期保值指令的下达和监督执行。

第九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负责依据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下达的指令完成套期保值具体执行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调拨套期保值所需资金,监控套期保值账户资金流向及风险,并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
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
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
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
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营销中心、供应链中心等业务部门应当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套期保
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定期出具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董事长或总经理。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应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境内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2、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
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以便公
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
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四条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定期向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财务中心与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负责人报送套期保值业务报
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六章 保密要求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
体情况给予开除或其他处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

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套期保值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
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
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
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订、最终解释与考核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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