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邦新材(301266):公司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18:26:37 中财网
原标题:宇邦新材: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266 证券简称:宇邦新材 公告编号:2026-075
债券代码:123224 债券简称:宇邦转债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控制权
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苏州聚信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肖锋先生、林敏女士 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份转让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相关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2026年9月4日,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苏州聚信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信源”)、实际控制人肖锋先生、林敏女士与受让方苏州德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德翎”)签署了《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59)。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进展情况
2026年10月8日,公司控股股东聚信源、实际控制人肖锋先生、林敏女士与苏州德翎签署了《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苏州德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一:苏州聚信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二:肖锋
乙方三:林敏
(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合称“乙方”;甲方、乙方合称“双方”)鉴于:
1、各方于2026年9月4日签署了《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2、各方同意调整《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补充协议中的词语或简称与《股份转让协议》所定义或使用的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各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1各方同意,将《股份转让协议》第6.2条调整为:
“乙方承诺并确保,在过渡期内,目标公司不实施现金分红(上市公司已规划中的2026年中期分红除外),亦不实施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任何除权事项。若在过渡期内涉及可转债转股或强赎等非除权事项导致目标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股份比例被稀释的后果,本次交易方案不作调整。”1.2各方同意,将《股份转让协议》第10.4条调整为:
“任何一方发生根本性违约(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协议第9条约定的各项声明、保证与承诺)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1)若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发生根本性违约的,守约方有权随时向违约方发出关于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自书面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起,本协议即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本协议约定的根本性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解除的,甲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扣除乙方基于主管税务部门要求应缴纳的相应税费)应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甲方。此外守约方有权要求根本性违约的违约方于5个工作日内向守约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20%(即172,198,259元)作为违约金,且不需以本协议解除为前提。

(2)若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发生根本性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根本性违约的违约方于5个工作日内向守约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20%(即172,198,259元)作为违约金。

若因法律法规规定或交易所规定、监管政策调整、监管部门要求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标的股份不能完成转让的,相关方不承担相应的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但应该依据本条的约定返还股份转让价款(扣除乙方基于主管税务部门要求应缴纳的相应税费)。”

1.3本补充协议系《股份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与《股份转让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1.4除本补充协议调整事项外,《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其他约定不变。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以《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不存在相关主体在不得买卖公司股份的期间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尚需通过深交所的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相关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否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公司控股股东聚信源、实际控制人肖锋先生、林敏女士与苏州德翎签署的《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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