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院(300675):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18:22:00 中财网
原标题:建科院: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2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40)。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9月28日。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6年10月9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9 日09:15—09:25、0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09:15—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五层远程会议室。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叶青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下同)共48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70,126,1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1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9,778,94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7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6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34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7%。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4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26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61%。 1 6,921,8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9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46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34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7%。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其中董事徐腊平先生、张峰先生、 张铭先生、邵晓东先生、张燕平先生、周俊祥先生及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姚培 女士、副总经理丘国雄先生通过远程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全部2项议案经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编号提案名称表决类型表决意见表决股份数 (股)比例审议 结论
1.00《公司2026年度 全面预算案》总表决同意69,928,24399.7178%通过
   反对183,4000.2615% 
   弃权14,5000.0207% 
  中小股东 总表决同意7,071,10097.2775% 
   反对183,4002.5230% 
   弃权14,5000.1995% 
提案 编号提案名称表决类型表决意见表决股份数 (股)比例审议 结论
2.00公司关于续聘 2026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总表决同意69,928,24399.7178%通过
   反对183,4000.2615% 
   弃权14,5000.0207% 
  中小股东 总表决同意7,071,10097.2775% 
   反对183,4002.5230% 
   弃权14,5000.1995% 
注:总表决和中小股东总表决的比例,分别指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对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和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对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本次股东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春律师和韩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1.《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9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